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

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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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本律師接到一朋友的諮詢,“小區內的廣告收入是全體業主的嗎?還是物業私人的?”,對此本律師認為,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

一、小區公共收益歸業主所有

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以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上述規定是對包括小區廣告收入在內的“小區公共收益”有了清晰的界定,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後也要公示賬目。

二、不經同意物業無權獲得公共區域收益

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

在現實生活或司法實踐中,小區物業通常都會辯稱由於成本逐年增加其一直虧損運營。小區電梯、外牆等經營性收益已用來或準備用於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但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小區的電梯管理與養護由業主支付的物業費支付。電梯廣告的收入則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無權處分。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如果在我們小區任何公共區域從事打廣告等經營活動,我們都有權利去討要其經營所得,或者有權拒絕物業從事此類活動。

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如果我們發現物業擅自處置廣告收益,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的。因這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物業費的繳納是基於物業服務協議屬於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業主支付相應的費用。而物業公司處置了業主共有的廣告費,屬於侵權責任,業主可以以侵權為由主張返還廣告費或者賠償損失。

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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