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市籍“户口”的商人即使腰缠万贯也没地位,钱真不是万能的!

秦汉以来市籍制度下商贾的社会地位,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小农经济才是国家稳固的基础,商人带来的交换反而是国家安全的隐患,所以商人是很不待见的,所以没有身份经商不行,有身份不经商也不行,反正地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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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籍与重农抑商的关系

秦汉时期统治者利用市籍制度来推行其抑商政策,那么为什么要实行抑商政策、压制商人呢?

1、保护小农经济,维护封建统治。封建制度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正所谓“一夫不耕,天下必受其饥者;一妇不织,天下必受其寒者。”所以说农业是衣食之源,富国之本。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但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不像从事工商业那样容易迅速发财致富,农民纷纷弃农从商。于是“今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治本者少,浮食者众”。 农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的发展牵动着国家的命脉,农业搞不好难以维护封建等级秩序,正如 “必国富而粟多也。夫富国多粟生于农,故先王贵之。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栗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再者,“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富商大贾利用他们经济上的权利,盘剥农民,严重侵害小农经济。因此只有实行抑商政策,控制商人数量,才能把农业发展上去,“抑商”就是为了“重农”。 “重农”就是为了发展封建经济,稳定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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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商贾兼并土地,争夺国家劳动人口。富商大贾不仅剥削农民,还利用高利贷来兼并农民的土地,使农民失去田地而不得不受他们差遣。晁错形容农民说:“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氓者也。”富商大贾以兼并小农来招徕劳动人手,直接导致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流失,威胁到统治者的封建统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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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止官商勾结,维护国家统一。秦汉时期,“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他乡,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富商大贾利用他们雄厚的财力,勾结地方割据势力,干涉国家政权,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巩固,所以实行抑商政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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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人的社会地位

正因为抑商政策的出台,市籍制度的存在,致使秦汉时期的商贾社会地位普遍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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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谪戍制度中的贾人。《汉书·晁错传》载: “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 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 后以尝有市籍者, 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 后入闾, 取其左。”为了打压商贾,法令规定被贬官吏、赘婿和商人以及父母曾经有市籍的,都被强制戍守边境。《史记·大宛列传》记载了汉代的“七科谪”: “吏有罪一, 亡命二, 赘婿三, 贾人四, 故有市籍五, 父母有市籍六, 大父母有市籍七, 凡七科也。”这说明商人已区别于一般平民户籍,被列为贱籍。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必须服从国家徭役的征发。《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 谪戍中的商人的待遇是非常低的,《秦简》中有一条律文《魏奔命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谴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湮豪(壕)。”这条法律是把商贾客旅、赘婿等发配充军,让他们去为国家“奔命”服劳役,生活非常艰苦,不仅没有肉吃,而且只能吃三分之一斗的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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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秦朝期间统治者多次将大手工业者迁到边远地区,“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致之临邛。” “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铸,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俱居临邛。” “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秦伐魏,迁孔氏南阳。”“秦末世,迁不轨之民于南阳。”引文中的“不轨之民”指的就是商人,其中不乏大手工业者。这样不仅可以消除了他们在各地的势力,解除了对中央政权的威胁,同时还能将他们的不动产收归国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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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限制的政治权利。传统的中国官本位根深蒂固,很多人寒窗苦读,为的就是有一天能入仕当官。但是在秦汉时期,不仅是商人本身,就连其后代也是不能为官做吏的。汉高祖规定:“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汉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孝景二年,法令规定:“有市籍不得为宦”。汉武帝时,“夫理国之道,举本业而抑末利,是以先帝禁人二业,锢商贾不得宦为吏,此所以抑并兼长廉耻也”。 当时除了不允许商人参政,削弱他们的政治地位之外,还规定商人不许占有田地。《史记·平准书》载:“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哀帝时“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 由此看来,商贾及其家属是没有权利占有田地的,可见当时商人的地位有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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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官吏也不允许经商,“事末业”。对擅自经商的官僚贵族是要进行严惩的:①收监。汉武帝时,“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壖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丞相李蔡盗卖田地,从中牟取巨利,按照当时的法律是收监;②免官。西汉梁期侯“侯当千嗣,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③没收财产。成帝时 “是时起昌陵,营作陵邑,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方进部掾史覆案,发大奸脏数千万” ,财产全部收归国有;④斩首。西汉湘成侯“侯益昌嗣,五凤四年,坐为九真太守盗使人出买犀、奴婢,臧百万以上,不道,诛”。统治者把官商划清界限,不许有身份的人和商人接触,从侧面说明从事商业经营者地位低下,目的是要打压商人,控制从商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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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私人财产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在国家和专制皇权面前,商人的私人财产却无法得到保障。首先,对商人征收的税种名目繁多,而且税额苛重。商鞅认为“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 此外,汉高祖下令对商人“重税租以困辱之” ,这些做法都是通过重征商税来变相压榨商人的财产。其次,多次改革币制。从秦朝至清代,虽然历朝历代都是使用圆形方孔钱,但是其大小轻重却不断变化着。王莽八年里进行了四次币制改革,几乎每次都是以小易大,以轻易重,又或者是改变金属成分来搜刮商人的财产。再次,封建政府无偿剥夺商人财产之事时有发生。汉武帝时颁发“算缗令”和“告缗令”,使大多数商人陷入困境,纷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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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权受到限制。汉武帝时期实行盐铁专卖,“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国家统一组织盐民生产,采取民煮官卖的办法,通过由国家统购统销来实行盐的专卖。而铁的专卖则是从生产到销售,一律由官府独家经营。总而言之,国家用权力干预社会经济,除了一些对国民经济毫无影响的民间零星商品交换外,其它能牟取暴利的重要工商部门收归政府,由国家垄断经营,严禁私人铸铁和煮盐,“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违者要处以严刑,可见政府对商贾的打击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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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等权受到剥夺。从上面四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商人受到不平等待遇,他们甚至备受歧视,就连生活享受都要受到限制。汉高祖刘邦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 “贾人毋得衣锦绣绮毂絺纻罽,操兵,乘骑马” 统治者从服饰车乘上面限制商人的权利,进一步打压商人和贬低他们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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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商人禁锢的制度,至唐代中期即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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