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什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哪些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哪些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為。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3、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行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6、行政機關不依法發給撫卹金的行為。

7、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

8、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行均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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