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因非法生育三孩徵收社會撫養費,達成訴前行政和解協議

【摘要】原告馬某、柴某某於2018年10月26日生育三孩。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被告決定對原告徵收社會撫養費共計93780元。後原被告自願達成訴前行政和解協議。2020年1月21日法院判決,確認該行政和解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和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關鍵詞】行政訴訟,非法生育,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行政和解協議

行政訴訟:因非法生育三孩徵收社會撫養費,達成訴前行政和解協議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因非法生育三孩徵收社會撫養費共計93780元,原被告自願達成訴前行政和解協議引。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馬某、柴某某等與x縣衛生健康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計劃生育)一審行政判決書(2020)x1625行初12號”。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馬某、柴某某於2018年10月26日生育三孩。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被告於2018年12月22日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對原告馬某、柴某某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46890元,共計93780元,並限其自收到決定書後30日內履行。

(二)該決定書已依法送達給二原告。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經被告催告後仍未主動履行。因此,被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徵收決定。2020年1月17日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原被告自願達成訴前行政和解協議。

三.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六)項規定,2020年1月21日法院判決,確認原告馬某、柴某某與被告x縣衛生健康局於2020年1月17日簽訂的訴前行政和解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和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行政訴訟:因非法生育三孩徵收社會撫養費,達成訴前行政和解協議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四.討論

(一)庭審經過:x縣衛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馬某、柴某某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一案,於2020年1月17日達成和解協議。原告馬某、柴某某法院訴請確認和解協議效力。法院於2020年1月19日立案後即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

(二)行政和解協議:二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和解協議約定:1、確認二原告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數額為93780元;2、被告同意二原告於2020年1月17日前繳納20000元,與2020年4月1日前繳納30000元,剩餘43780元於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交清;3、本行政和解協議生效後,x縣衛生健康局撤回對馬某、柴某某強制執行申請,二原告如不按期履行該協議,被告將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三)原告訴求:x縣衛生健康局於2018年12月22日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因原告未履行該決定,x縣衛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請執行,經x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和解,雙方達成訴前行政和解協議。為了保證行政和解協議履行,請求法院確認該行政和解協議有效。

(四)答辯意見:對原告所訴無異議。

(五)法院認為:x縣衛生健康局對馬某、柴某某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適格,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x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是x縣成立的化解行政糾紛的組織,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解決行政爭議的立法宗旨。涉案訴前行政和解協議,是經過調查、核實案件事實後,在原被告自願的基礎上主持雙方達成的,程序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請求確認該行政和解協議有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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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計劃生育法修訂前生育的二孩,應按原法徵收社會撫養費。2.醫療案例:違法生育的行為發生在2012年,2018年處罰時適用當時的法律。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行政訴訟:獨生子女死亡後又收養子女的,特別扶助金將被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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