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行政訴訟:加油站改建屬職務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相對人非原告個人

【摘要】原告改建加油站,被告執法人員經調查取證,認定周某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責令周某某三日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並罰款10680元。法院認為,周某某改建加油站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中的行政相對人應為xx市xx加油站,而非周某某個人。2019年6月10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X城執)強執決(2018)第1124號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加油站,許可證

行政訴訟:加油站改建屬職務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相對人非原告個人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加油站改建屬職務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相對人非原告個人,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xx市xx加油站與xx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981行初14號”。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份,原告改建加油站,被告執法人員經調查取證,認定周某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xx路翻建加油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2018年2月23日,被告向周某某作出(X城執)罰決字(河西)第20180206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周某某三日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並罰款10680元。2018年11月2日,被告向周某某作出(X城執)強執決(2018)第1124號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決定對周某某擅自違法翻建的加油站進行強制拆除,並於當日出具行政強制執行公告。

三.裁判結果

原告xx市xx加油站系非法人型集體經營單位,負責人為周某某,周某某改建加油站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中的行政相對人應為xx市xx加油站,而非周某某個人。2019年6月10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X城執)強執決(2018)第1124號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原告始建於1997年,期間原告依法經營,給廣大群眾帶來諸多方便。改建後的加油站達到國家技術指標,更安全環保。被告妄自決定拆除加油站,於法於理相悖。原告認為,被告履行的法律程序違法。被告下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前,沒有對原告進行詢問和調查等法定程序。該決定書由被告送達給周某某個人,原告沒有收到過,因此其程序違法。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X城執)強執決(2018)第1124號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貴院判如所請。

(二)答辯意見: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答辯人2018年2月23日作出後,2018年2月26日送達給周某某,當事人履行了繳納罰款的義務,沒有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現已超過起訴期限。由於周某某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的自行拆除義務,答辯人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作出的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針對的是周某某個人,本案所涉及的標的物加油站實際上不是周某某的財產,是原告xx市xx加油站的財產。本案所涉及加油站是集體經營單位(非法人)。周某某的行為在翻建過程中屬於職務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xx市xx加油站承擔。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應向xx市xx加油站作出。被告針對周某某作出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2.行政訴訟:審委會討論處罰在先而案件報告在後,屬於違反法定程序。3.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4.行政訴訟:對非法佔地行為進行處理,行使權力的機關不得超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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