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真實案例爲例——談詐騙罪的辯護思路

以真實案例為例——談詐騙罪的辯護思路

有些時間,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界線並沒有那麼明顯,下面我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談談詐騙罪的辯護思路。

李某在一個酒局上認識了孫某,並通過孫某承接了一個工程款數億元工程。接到工程後,李某手上並沒有這麼多的資金來進行施工。

因此李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張某,李某和張某說,我接了一個工程,但是沒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施工,你能不能借我錢,等我收到工程款後,馬上連本帶息還給你。李某為了取信張某,還將工程的承包合同給了張某看。張某看完後,就很爽快的把錢借給了李某。

過了不久,張某發生李某所說的工程根本不存在,就去找到李某,李某說,他也是被孫某騙了,他根本就不知道工程是假的。張某遂要李某還錢,李某說錢都花在請孫某等人吃飯,玩樂上面了,不過沒事,我想辦法籌錢還你。張某遂到公安機關報案,認為李某構成詐騙。

以真實案例為例——談詐騙罪的辯護思路

那麼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呢?

我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詐騙罪的定義,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因此,要構成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需要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採取虛構事實或者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

而本案中,李某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張某錢財的目的,因為李某給張某打了借條,張某隨時可以通過借條向李某主張債權,所以李某在主觀上並不存在非法佔有張某錢財的主觀目的。

其次,李某在事實上,其不知道他給張某看的合同是假的,所以其也不存在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張某的錢財的行為。所以,我認為李某不構成詐騙罪。

通過上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

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是否採取了欺詐的手段,是詐騙罪是否成立的關鍵。

=================================

溫馨提示:

即可諮詢律師,收聽律師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