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真实案例为例——谈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以真实案例为例——谈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有些时间,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线并没有那么明显,下面我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谈谈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李某在一个酒局上认识了孙某,并通过孙某承接了一个工程款数亿元工程。接到工程后,李某手上并没有这么多的资金来进行施工。

因此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张某,李某和张某说,我接了一个工程,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施工,你能不能借我钱,等我收到工程款后,马上连本带息还给你。李某为了取信张某,还将工程的承包合同给了张某看。张某看完后,就很爽快的把钱借给了李某。

过了不久,张某发生李某所说的工程根本不存在,就去找到李某,李某说,他也是被孙某骗了,他根本就不知道工程是假的。张某遂要李某还钱,李某说钱都花在请孙某等人吃饭,玩乐上面了,不过没事,我想办法筹钱还你。张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认为李某构成诈骗。

以真实案例为例——谈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我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要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取虚构事实或者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

而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张某钱财的目的,因为李某给张某打了借条,张某随时可以通过借条向李某主张债权,所以李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张某钱财的主观目的。

其次,李某在事实上,其不知道他给张某看的合同是假的,所以其也不存在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张某的钱财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

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采取了欺诈的手段,是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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