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要点汇总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①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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