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

企业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交纳增值税。但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在税率选择及申报中不同于存货、原材料等,有其特殊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

一、如何计算增值税,需从三个时间节点去把握。

1. 2009年1月1日起,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就是一般计税适用17%,简易计税3%。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

2.自2014年7月1日起4%调整为3%。

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2016年2月1日起,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

二、如何申报增值税;

1、按照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的,按照正常申报程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照如下步骤填报:

①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

②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③减征的1%,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里面选-0112992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另外需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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