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要點匯總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2)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3)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4)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①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5)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6)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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