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須知:關聯方借款納稅調整補稅要區別這三種情況

稅務須知:關聯方借款納稅調整補稅要區別這三種情況


【稽查應對】關聯方借款納稅調整補稅要區別三種情況

房地產企業向關聯方借款是經常的事情,而且多是無償性質的,如果該業務發生在營改增前,那麼,對於不同的稽查時點,會對納稅人產生哪些影響呢?我們考慮三種情況與大家分析。

(1)無償借款業務發生在營改增前。在營業稅時期,《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明確,符合營業稅徵稅範圍的同時,需強調是有償取得,所以,對於無償提供“貸款服務”,單從“有償性”來看,並不符合營業稅徵收條件。

然而,根據《稅收徵管法》36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所以,稅務機關有權對貸款利率,根據市場利率的情況進行調整,同時要求企業補繳營業稅。但是企業不會因調整產生罰款、滯納金。

稅務須知:關聯方借款納稅調整補稅要區別這三種情況


【思考】這是為什麼呢?

(2)無償借款業務發生在營改增後。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此時稅務稽查,企業就是未確認利息收入,少交增值稅,需要補繳稅款,同時繳納滯納金、罰款。

(3)無償借款業務發生在營改增後,同時我們假設貸款收入按1元/月確認,這樣企業的稅收追繳情況會如何改變呢?!

首先,納稅人的行為已不構成財稅[2016]36號政策中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而變為有償提供服務;其次,只是對服務價格是否公允的判定。根據《稅收徵管法》35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 其應納稅額。

因此,納稅人可能面臨對貸款收入核定的調整,導致補繳增值稅稅款,但同樣,不會涉及滯納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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