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一輪反洗錢風暴:連發4文件升級反洗錢管理

  金融行業颳起的反洗錢風暴愈演愈烈,上至監管部門下到金融機構都在嚴陣以待。

央行一輪反洗錢風暴:連發4文件升級反洗錢管理


  7月26日,央行一口氣發佈4份關於強化各類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的文件,目的是要求各類金融機構全流程強化反洗錢工作。

  這4個文件分別是:

  1、《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號)

  2、《關於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20號)

  3、《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64號)

  4、《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髮【2017】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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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上述4份文件中,130號文是針對反洗錢工作的總指導原則,其他三個文件屬於細則。4份文件總的監管基調是一致的,就是要求機構強化客戶及其受益人的身份識別管理,這正是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核心。

  另據券商中國記者瞭解,今年以來,金融機構都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管理的備戰,監管部門也針對部分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不到位加大了處罰力度。特別是對於券商來說,今年反洗錢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令不少券商大呼“不適應”,今年以來已有6家券商因反洗錢不到位而被央行罰款。  藉助第三方機構加強客戶身份識別

  反洗錢工作的基礎和核心就是強化資金交易中,客戶及其受益人的身份識別管理。這一問題,在央行發佈的4份文件中,都有大篇幅的要求介紹。

  130號文指出,原則上,義務機構應當在建立業務關係或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業務之前,完成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實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情況下,為不打斷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業務關係後儘快完成身份核實。在未完成客戶身份核實工作前,義務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程序,對客戶要求辦理的業務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數量、類型或金額,加強交易監測等。

  130號文還特別強調,義務機構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無論其交易金額大小,不得采取簡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因此,對於大眾來說,反洗錢管理的升級絕對不是與你無關。而是會切實影響到日常的資金交易。如果你的姓名與反洗錢重點監測的敏感人員相同或接近,可能會被拒絕開戶;如果身份證信息過期,還沒有更新,你可能會被限制交易;如果你被反洗錢監測系統篩查出來,那麼可能需要進一步補充說明身份及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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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藉助何種手段開展客戶身份識別?130號文除了要求義務機構除了依據自己擁有的證明文件、數據信息和資料核實外,也允許依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不過,需滿足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是確認第三方機構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並按照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措施;

  二是立即從第三方機構獲取客戶身份識別的必要信息;

  三是在需要時立即從第三方機構獲取客戶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的複印件或影印件。義務機構應當承擔第三方機構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四是義務機構依託境外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應當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狀況,不得依託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

  受限於自身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技術和能力,目前不少金融機構(如券商)都是藉助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例如,國信證券、招商證券等的主要做法是購買道瓊斯黑名單數據庫,藉此發現可疑客戶,避免黑名單人員進入其體系。

  還有不少金融機構在開發黑名單監控的中間商系統,中間商系統能夠實現外國政要名單與公司客戶的匹配,以及名單的模糊搜索。

  模糊搜索,是指可以在系統中設置一定的搜索相似度,即在50%-100%的相似區間的名單都可以被檢索出來,同時還支持多語言模糊搜索,對於既有中文名稱也有英文名稱的企業或個人,可以通過其中文或英文名稱進行檢索,這樣可以使名單匹配更加精準。  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是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從4份文件要求看,對於客戶身份的識別,按照穿透原則做好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是重中之重。

  央行方面也表示,對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穿透識別,是防範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複雜的股權、控制權等關係掩飾、隱瞞真實身份、資金性質或者交易目的、性質,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規範義務機構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235號文和164號文均特別強調,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根據非自然人客戶的法律形態和實際情況,逐層深入並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規定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每個非自然人客戶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並列出四方面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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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應當按照以下標準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

  3.信託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涉及理財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未單獨列舉的情形的,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執行。

  164號文還強調,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異常複雜,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循環出資、家族控制等複雜關係的,受益所有人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無法完成核實的,義務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成本收益、合規控制、風險管理、國別制裁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

  決定與上述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的,義務機構應當採取調高客戶風險等級、加強資金交易監測分析、獲取高級管理層批准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無法進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或者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並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此外,164號文還要求,義務機構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清理異常賬戶、休眠賬戶、非實名賬戶等,按時完成存量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存量客戶是指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業務關係,且截至2018年6月30日業務關係仍然正常存續的非自然人客戶。  特定業務特定領域的反洗錢要求

  眾所周知,不法分子的洗錢活動也有“套路”,也就是說,一些特定的金融業務或特定的領域,常常會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因此,加強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的反洗錢管理,也是實現反洗錢管理有的放矢、效率提高的有效路徑。

  跨境匯款是洗錢活動的高發業務,因此也是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重點盯防的業務。130號文就要求,辦理跨境匯入匯款時,義務機構應當獲取收款人姓名或名稱、賬號或唯一交易識別碼等信息,採取實時監測或事後監測等合理措施,識別是否缺少匯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並依據風險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確執行、拒絕或暫停上述跨境匯款業務的適用情形及相應的後續處理措施。

  對於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入匯款,義務機構應當通過核對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等措施核實收款人身份,並根據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其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對於辦理上述跨境匯款業務中獲取的匯款人、收款人等相關信息,義務機構應當至少保存5年。

  120號文則重點列出了四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洗錢活動的非金融機構,要求這四類機構加強反洗錢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銷售房屋、為不動產買賣提供服務。

  (二)貴金屬交易商、貴金屬交易場所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或為貴金屬現貨交易提供服務。

  (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辦理或準備辦理以下業務,包括:買賣不動產,代管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代管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為成立、運營企業籌集資金,以及代客戶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

  (四)公司服務提供商為客戶提供或準備提供以下服務,包括:為公司的設立、經營、管理等提供專業服務,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合夥人或持有公司股票,為公司提供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或通訊地址等。

  120號文表示,上述四類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如有對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更為具體或者嚴格的規範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從其規定;如沒有更為具體或者嚴格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對於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為何央行會強化反洗錢管理要求

  一方面,在過去三四年,各國反洗錢的水準和要求都在提升,中國央行提高反洗錢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不少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反映,今年央行對於反洗錢監管進一步升級,各家金融機構都在“備戰”升級反洗錢管理制度。

  為何今年反洗錢管理壓力愈發凸顯?這是因為,2018年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將要進行的現場“互評”,因此,對國內來說,上至央行需做整體準備,下至金融機構各營業網點都在備戰。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是國際社會專門致力於控制洗錢的國際組織,成立於1989年的西方七國首腦會議,創始國包括西方七國(G7)和歐洲聯盟歐洲委員會的15個國家。

  2011年,我國成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正式成員。FATF不定期對其成員提供一個在執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評估(以下簡稱“互評”),給出互評建議,促進成員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金融機構反饋兩大反洗錢管理難點

  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對反洗錢合規管理制度建設也有快有慢。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銀行經過過去多年反洗錢制度的不斷強化,特別是一些國有大行海外分行因反洗錢不到位被開鉅額罰單的“切膚之痛”,銀行業整體的反洗錢水平相對較高、制度相對完善。

  然而, 像券商、第三方支付機構、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這類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則還處於建立反洗錢制度的初期階段。因此,今年反洗錢管理的備戰工作顯得格外壓力大,收到的罰單也比較多。例如,今年以來,券商領域就有6家機構因反洗錢工作不到位而收到央行罰單。

央行一輪反洗錢風暴:連發4文件升級反洗錢管理

  細究金融機構被央行處罰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二是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此前,央行反洗錢最重要的文件之一《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於2016年底頒佈,2017年7月1日實施,取消了法定標準,要求金融機構自定義可疑交易監測標準。

  但據一家上市券商合規負責人反饋:“目前看來,客戶身份識別和可疑交易監測這兩大難點仍未完全解決,而多數券商被罰都逃不出這兩點。”

  上述券商合規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可疑交易監測的難度尤其高。由於義務機構需自定義可以交易檢測標準,券商設定分支機構需關注的客戶可疑交易閾值一直在調整和優化完善。

  “難點在於,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的數據不一樣,按設置的交易閾值,有的地區一年也達不到可疑的標準,目前仍缺乏統一、有效、合規的評估意見和操作指引。” 該券商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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