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江西网讯 故意煽动村民围攻执行人员、借他人名义开办多家公司却不还钱……昨日,赣州中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五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被执行人都是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的。”赣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说,法院重拳出击,坚决严惩妨碍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

煽动村民阻挠执行难逃法网

【案情】2015年11月2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邓某发诉被告人邱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邱某宝偿还邓某发欠款2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限邱某宝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生效后,邱某宝未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1月15日,邓某发向该院申请执行。2月3日下午,该院执行人员前往邱某宝住处,依法对其强制执行。邱某宝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揪扯执行人员,并故意煽动村民围攻执行人员。案外人李某发在明知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围攻,拳打脚踢执行人员,并煽动村民阻止执行人员离开。同年6月3日,该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邱某宝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发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不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还揪扯执行人员,故意煽动村民围攻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人员受伤,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假释期间转移拆迁补偿款

【案情】2014年1月15日,孙某敏因交通肇事罪被于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同时,被害人刘某、龙某、程某家属分别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敏赔偿刘某、龙某、程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34288.17元。

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敏在服刑,其家属也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后刘某、龙某、程某家属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孙某敏被假释出狱。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得知孙某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300余万元,并责令其将上述款项优先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但是孙某敏却故意将补偿款转入他岳父账户。

2018年4月26日,于都县法院依法撤销对孙某敏的假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中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假释期本是改造自己、回归社会的良好机会,但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故意转移巨额财产,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导致申请人未能获得分文赔偿款,丝毫不知悔改,性质恶劣,最终自尝苦果。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获刑6个月

【案情】被执行人熊某云系某单位职工,熊某云自2011年至2014年间先后向邓某蓉、黄某蓉等多人借款,因熊某云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向石城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600余万元。

判决生效之后,熊某云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熊某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先后对熊某云拘留两次。2015年至2016年,熊某云先后3次将其收入转移至其父亲和妻子名下,共计416450元;2016年3月5日,熊某云将其所有的房屋、车库、楼梯间以190万元抵债给未起诉他的债权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熊某云将其有处分权的3个店面网签给未起诉的其他债权人。

石城县人民法院以熊某云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立案后,熊某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5月22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熊某云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熊某云作为公职人员,本应为社会诚信建设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能力履行却采取转移资产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熊某云有自首情节,但是其转移资产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借他人名义开办公司逃避执行

【案情】申请执行人杨某才与被执行人欧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16日,安远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欧某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才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欧某某等承担。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才于2015年5月2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欧某某等人经安远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报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隐匿行踪。后经查实,欧某某化名“欧阳兴”,并以其兄弟名义,在广东省多地开办了“惠州康居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以上的公司承揽业务。同时,为规避执行,欧某某平时使用其兄弟的身份证和银行卡。2018年1月,安远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欧某某明知其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借用他人名义开办公司承揽工程,规避执行,致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找寻到其本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其多年来经营公司,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拒不主动归还借款,致使申请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其逍遥法外多年,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转移财产

【案情】2014年,被告人张某栋向刘某英借款人民币78万元,借期届满仍未偿还债务。刘某英向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5月13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张某栋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英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8日,该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栋拘留15日,其释放后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查明,张某栋以其女友黄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赣州点对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栋将该公司以人民币5万元转让给郭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栋将转让款用于归还其他欠款及其本人的开支等。2016年12月,被执行人张某栋以其女友黄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深圳市财富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被执行人张某栋将该公司以人民币14.25万元转让给他人,并将该笔款项转入其女友黄某某的账户,以逃避法院的执行。2018年1月16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栋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在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以后,仍然不思悔改,变本加厉,以为通过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就能掩人耳目,逃避执行,最终被判刑,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