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中院發布五起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中國江西網訊 故意煽動村民圍攻執行人員、借他人名義開辦多家公司卻不還錢……昨日,贛州中院發佈五起打擊拒執犯罪的典型案例。“這五起案件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被執行人都是有執行能力而拒絕執行的。”贛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說,法院重拳出擊,堅決嚴懲妨礙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

煽動村民阻撓執行難逃法網

【案情】2015年11月2日,興國縣人民法院對鄧某發訴被告人邱某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邱某寶償還鄧某發欠款2900元,並支付逾期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25元,限邱某寶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履行完畢。

判決生效後,邱某寶未履行生效判決。2016年1月15日,鄧某發向該院申請執行。2月3日下午,該院執行人員前往邱某寶住處,依法對其強制執行。邱某寶態度惡劣,拒不配合,揪扯執行人員,並故意煽動村民圍攻執行人員。案外人李某發在明知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圍攻,拳打腳踢執行人員,並煽動村民阻止執行人員離開。同年6月3日,該院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邱某寶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李某發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不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還揪扯執行人員,故意煽動村民圍攻執行人員,致使執行人員受傷,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罪刑相當,罰當其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假釋期間轉移拆遷補償款

【案情】2014年1月15日,孫某敏因交通肇事罪被于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同時,被害人劉某、龍某、程某家屬分別向于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8月,法院依法判決孫某敏賠償劉某、龍某、程某家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34288.17元。

判決生效後,因孫某敏在服刑,其家屬也未按判決確定的義務支付賠償款。後劉某、龍某、程某家屬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12月,孫某敏被假釋出獄。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得知孫某敏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300餘萬元,並責令其將上述款項優先用於賠償被害人家屬,但是孫某敏卻故意將補償款轉入他岳父賬戶。

2018年4月26日,于都縣法院依法撤銷對孫某敏的假釋,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與其前罪中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假釋期本是改造自己、迴歸社會的良好機會,但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後,故意轉移鉅額財產,對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拒不執行,導致申請人未能獲得分文賠償款,絲毫不知悔改,性質惡劣,最終自嘗苦果。

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獲刑6個月

【案情】被執行人熊某雲系某單位職工,熊某雲自2011年至2014年間先後向鄧某蓉、黃某蓉等多人借款,因熊某雲未按約定還款,債權人於2015年至2017年期間先後向石城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歸還借款本息600餘萬元。

判決生效之後,熊某雲並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過程中,因熊某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先後對熊某雲拘留兩次。2015年至2016年,熊某雲先後3次將其收入轉移至其父親和妻子名下,共計416450元;2016年3月5日,熊某雲將其所有的房屋、車庫、樓梯間以190萬元抵債給未起訴他的債權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熊某雲將其有處分權的3個店面網籤給未起訴的其他債權人。

石城縣人民法院以熊某雲涉嫌拒執犯罪移送公安立案偵查。立案後,熊某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8年5月22日,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熊某雲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熊某雲作為公職人員,本應為社會誠信建設起模範帶頭作用,有能力履行卻採取轉移資產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雖然熊某雲有自首情節,但是其轉移資產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借他人名義開辦公司逃避執行

【案情】申請執行人楊某才與被執行人歐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4月16日,安遠縣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確定被告歐某某等人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楊某才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436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歐某某等承擔。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楊某才於2015年5月28日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歐某某等人經安遠縣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多次通知,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也不報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隱匿行蹤。後經查實,歐某某化名“歐陽興”,並以其兄弟名義,在廣東省多地開辦了“惠州康居綠色建築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多家註冊資金為800萬元以上的公司承攬業務。同時,為規避執行,歐某某平時使用其兄弟的身份證和銀行卡。2018年1月,安遠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歐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歐某某明知其民間借貸糾紛案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情況下,仍使用他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借用他人名義開辦公司承攬工程,規避執行,致法院執行人員無法找尋到其本人行蹤和財產線索。其多年來經營公司,有一定的還款能力,但拒不主動歸還借款,致使申請人權益受到重大損失。“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雖然其逍遙法外多年,但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且轉移財產

【案情】2014年,被告人張某棟向劉某英借款人民幣78萬元,借期屆滿仍未償還債務。劉某英向贛州市章貢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5年5月13日,該院作出民事調解書。

因被告人張某棟未履行該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劉某英於2015年8月14日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3月8日,該院對被執行人張某棟拘留15日,其釋放後仍不履行義務。法院查明,張某棟以其女友黃某某的身份註冊成立贛州點對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6月,被告人張某棟將該公司以人民幣5萬元轉讓給郭某某。被執行人張某棟將轉讓款用於歸還其他欠款及其本人的開支等。2016年12月,被執行人張某棟以其女友黃某某的身份註冊成立深圳市財富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被執行人張某棟將該公司以人民幣14.25萬元轉讓給他人,並將該筆款項轉入其女友黃某某的賬戶,以逃避法院的執行。2018年1月16日,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棟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張某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採取各種手段逃避執行,在法院採取拘留措施以後,仍然不思悔改,變本加厲,以為通過他人名義開設公司、開設銀行賬戶,就能掩人耳目,逃避執行,最終被判刑,維護了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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