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隨著我國信用體系建設越來越完善,
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已經越來越小。
但仍有部分被執行人故意實施轉移、
隱匿財產、“玩失蹤”等行為,
致使執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兌現。
家住韶關的崔先生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申請人崔某與被執行人黃某一直有業務往來,被執行人黃某拖欠申請執行人崔某58000餘元的材料款等。因被執行人黃某多年未償還該欠款,然後申請人崔某就將黃某訴至法院。
後武江法院依法審結該宗債權糾紛案,判令黃某向崔某支付借款本金58000餘元及利息。但在判決生效後,讓崔某沒有想到的是,黃某不僅沒有主動支付欠款,而且還“消失”了。
2018年末,該執行案件迎來了轉機。執行法官瞭解到,黃某曾在珠海成立了一家公司,判決生效後,黃某並未履行欠款支付義務,但卻以實繳出資的方式對該公司進行注資。
與此同時,
執行法官查到了黃某的聯繫方式,
並和他取得了聯繫。
但打通電話以後,
電話那頭的黃某卻倒起了“苦水”。
原來,黃某“消失”期間,
法院對其採取多種失信懲戒措施,
令黃某的工作生活處處受限,
“逼”得黃某不得不“現形”。
原以為,黃某主動到法院來解決此事,崔某的欠款有望追回了。但看著黃某仍舊分文不給,並且以各種理由推脫的樣子,執行法官和申請執行人發現,這似乎只是黃某的“緩兵之計”。
2019年初,經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武江法院依法受理黃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並經審理查明瞭黃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3月,
被告人黃某被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罪
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至此,“賴賬”多年的黃某,
被送入了高牆。
被執行人“耍賴”獲罪入獄,
欠的錢是不是可以不用還了?
坐牢可以抵債嗎?
法院敢於“亮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厲懲治抗拒執行行為。
所以勸告失信被執行人,
不要再“看輕”法院懲治拒執行為的決心,
切勿以卵擊石,以身試法!
本期法律看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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