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兩小販強收「保護費」還「進貢」給城管隊長,這下全栽了!

兩名小販的行為均已構成行賄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文/羊城派記者 彭紀寧 通訊員 譚耀廣 範舒 王雙 何奎

8日,記者從江門蓬江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欺行霸市涉惡勢力案件。

2017年5月,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與蓬江區某鎮政府指派到某局城管中隊擔任副隊長的羅某(另案起訴)相識後,得知羅某負責安排城管隊員進行日常巡查和勸離、驅趕佔道經營的流動攤販。為了能在某鎮的某地段違規佔道經營夜宵生意,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向羅某尋求“保護”,提出由該地的流動攤販以“管理費”“清潔費”的名義,定期向羅某繳交“保護費”,羅某答應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的請求。大部分流動攤主雖不情願,但迫於生計勉強同意交錢。

2017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強行收取流動攤販“衛生費”“清潔費”後,分4次給予羅某共計人民幣52000元。羅某收到上述好處費後,在日常巡查中對該路段的流動攤販放鬆管理,並在上級執法檢查時提前通風報信,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等一眾流動攤販得以逃避檢查。

7月24日,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以財務的行為,其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行賄罪,遂以行賄罪分別對兩人進行判決,依法判處黃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黃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來源|羊城派

題圖|羊城晚報資料圖(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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