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两小贩强收“保护费”还“进贡”给城管队长,这下全栽了!

两名小贩的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范舒 王双 何奎

8日,记者从江门蓬江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欺行霸市涉恶势力案件。

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蓬江区某镇政府指派到某局城管中队担任副队长的罗某(另案起诉)相识后,得知罗某负责安排城管队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劝离、驱赶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为了能在某镇的某地段违规占道经营夜宵生意,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向罗某寻求“保护”,提出由该地的流动摊贩以“管理费”“清洁费”的名义,定期向罗某缴交“保护费”,罗某答应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请求。大部分流动摊主虽不情愿,但迫于生计勉强同意交钱。

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强行收取流动摊贩“卫生费”“清洁费”后,分4次给予罗某共计人民币52000元。罗某收到上述好处费后,在日常巡查中对该路段的流动摊贩放松管理,并在上级执法检查时提前通风报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一众流动摊贩得以逃避检查。

7月24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以财务的行为,其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行贿罪,遂以行贿罪分别对两人进行判决,依法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羊城派

题图|羊城晚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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