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西安「舉報自己」的開發商勝訴?

遍地郎煙


如果判決只是追求形式的正義,最終難免成了開發商的幫兇!

據報道顯示該案發生於陝西省西安市,開發商於幾年之前在沒有取得房租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之下與個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後買方即向開發商全額支付了房款。

沒承想開發商在拿到錢建完了房子之後,西安市的房價開始瘋狂上漲,從原來的幾千塊到現在的兩萬多,開發商卻還沒有取得房屋的預售許可證。現如今開發商想要拿回房產以現在的市場價格出售,便自導自演了這出自己告自己違約的千古奇案!

據判決顯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開發商在沒有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案中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則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自始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所援引的司法解釋是2003年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其目的本來是為了保護購房者的,讓他們能在開發商違規銷售時拿回自己的房款,沒想到本案中開發商倒是自己先對自己用上了這一招。不可謂不毒!

據報道,目前該案已經判決,部分買方已經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開發商在明知自己沒有銷售資格的情況之下與買方簽訂的合同真的無效嗎?筆者有不一樣的看法: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中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中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開發商主動要求與買方簽訂的,並沒有損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原來的規定也只是管理性的規定,並不會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況且,本案原本就是開發商資金鍊斷裂才在自己也知道自己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之下,還與買方簽訂合同,無論是何時都是開發商佔盡了好處,並不利於保護交易之中處於弱勢地位的購房者的權益,與立法的精神不相符,不能簡單、機械的直接適用。

其次,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已經取得了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本案中開發商已經於2018年6月取得了預售許可證,而本案也才一審判決,但還未生效,買方完全可以以此為由向上級法院請求改判。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止應該根據條文的規定來作出判決,還應該根據事實予以調整,方才能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羅召均律師


首先為這批業主允悲!

這件事要從2016年說起,2016年的時候西安樓市哀鴻遍野,房價不漲反跌,開發商資金吃緊,為了回籠資金,因此想出了在未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低價預售給消費者,於是這批購房者很多全款付款。但沒想到開發商有了資金,房子蓋起來了,西安的樓市卻火了起來,當時幾千塊錢的樓盤如今漲到了15000多元每平米。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開發商開始要求毀約了,別再說什麼契約精神了,這些商人根本就沒有。

2003年的時候最高法院解釋過這樣一段規定:如果開發商在沒有拿到預售證的情況下就銷售,並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確保購房者能拿回購房款);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證的,可以認定有效(即拿到了預售證,購房者還是可以拿到房子)。

這家起訴自己的開發商,恰恰屬於到現在都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企業,於是法律生效,購房者無可奈何。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開發商退回本金,收回房子,重新高價銷售。而自己也只能無奈的選擇現在西安房價高高在上時重新買房。

當然了,我們在服從法律的同時,也要明白,這樣的開發商並不是一個,而是有很多,至少在我生活的西安有很多開發商都這麼幹了。這種行為嚴重侵權了購房者合法權益。

哪裡有房價低迷時讓消費者幫忙,房價上漲了就反悔的道理,如果這樣的話,業主們是不是可以在開發商房價降價後,要求開發商賠償呢?我們買房子,還是多觀察多對比,未取得預售證的企業,千萬不要貪圖便宜購買,否則後患無窮。

另外,建議嚴厲懲處這類未取得預售證的房企銷售房屋行為,否則難以平民憤。


李阿冰


許可證沒下來之前,企業想提前賣了有周轉資金,買房者想要低價買房子,雙方均認可是沒有許可證的違規操作的風險,所以支持法院的判決。到這裡肯定有很多人不服,說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損害的前提是一方知曉一方不知,現在雙方都知道是違法的還這樣操作就沒辦法了,雙方均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企業已經被處罰了,而企業退還房款要求買方騰出屋子也是應該的。不要用道德來約束法律。

可以舉個例子:生產食品的廠家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期了,但還在生產,後來才去辦理新的許可證。消費者購買後以無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假一賠十,法院判決廠家假一賠十。【這裡單方面違法的案子】

再舉個例子:小明去河裡抓青蛙30只准備回家吃,被舉報後當場被派出所抓住,簽字後交了1000元取保候審,後來案子被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公訴後被判6個月罰款8000元。小明的家裡不服去鬧,也被關了7天。很多人在想在農村抓點青蛙怎麼了,卻不知抓了大量的國家保護動物,如果你抓了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那到時候肯定不是6個月那麼簡單了,最少也要7-10年的。【這是以為道德方面的案子】

再來舉個例子:小王向小張借車說出去喝酒,小張借出去了,喝完酒後,小王酒駕在路上撞死了3人,小王被刑拘。賠償死者家屬150萬,保險公司認為保額雖然達到150萬,但駕車人酒駕不予賠償。小王沒有償還能力要求小張承擔,小張拒絕,最後法院判決小張明知道小王會酒駕還把車借出去為由判小張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雙方都知道可能違法的案子】

最後總結一下: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多學法律對自己還是有幫助的。


扛把子超哥哥


這樣的開發商無底線,為了金錢毫無誠信!如此的判決,實在有傷做出判決單位的公信力。

其一先說開發商。既然開發商一直都在無證售房,那麼為何遲遲不去辦證。現在房價漲了,要收回房屋。那如果房價跌了,購房者可以把房子退給你不?市場經濟也不能毫無底線,肆意撕毀合約。敢問誠信何在,不怕關老爺拿刀劈你麼?

其二對於這樣的判決,我只能說純粹的教條主義。嚴格摳法律字眼,是沒錯,沒有取得預售證的售房合同是無效。但是,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公平正義,不是為了在天理國法人情中尋求平衡麼?這樣的判決有沒有考慮過小業主的感受啊?人家可是全款購房!對別人重新購房,多付出的成本,總得給個說法吧?對開發商的行為總得譴責一下吧?如此這樣,才是一份有溫度的判決吧。

其三對於建設部門。現在開發商無證售房的事實已經坐實了,那你們可以處罰一下麼?


律師獨角獸


這事是否能讓民眾看清楚“一些事情”,並採取持幣觀望的態度來應對,會比較合理呢?是最為關鍵的問題。而不是再追究其道德底線和是否違法等的問題。

所謂“一些事情”是要看“拍蒼蠅、打老虎”和“反腐倡廉”等工作徹底不徹底的問題。若是真要清淨全國,就應該從法律和實務上,徹底杜絕一切“黑色地帶和灰色地帶”。可想而知,是不實際的,也可想而知,是難上加難。

對於眾多民來說,只能做順民,不是嗎?大家回頭想想過去的所有事,有多少事不是用自己的讓步來解決的呢?否則,又能怎麼辦了?個人事小,牽涉到一家老小,就是大事了吧!

舉報自己的開發商勝訴,這背後又做了多少事呢?都會是些什麼事呢?總不可能在舉報自己後,束手就擒吧?這裡是不是值得深思?說不定是在舉報自己之前,就已經在背後做的差不多了,之後只是需要走個法律程序而已。當然,大家都希望管理層,能對此一查到底,並追究其責任,以還朗朗乾坤。

真心希望,大家能持幣觀望,觀望個3~5年,房價一定下來的更快。下來的目的,不是希望房產商倒下,只是希望百姓們家家都能買的起合自己心意的房子。也不是希望開發商沒錢賺,而是希望賺取合理的部分,動不動就是掏空百姓家幾代人的血汗錢,於心何忍啊!更不是希望各地的房建走向落後或降級,誰都希望自己的家園越來越好。矛盾是會有,也一直會有,但希望,這些矛盾不是建立在黑色和灰色地帶問題上的。

對於這類開發商,只要從此不買他的帳,我想沒幾年,他自會得到應有報應的。實際上,發生了這樣的事,又有誰敢再向他買呢?誰知道再向他買後,又會出什麼么蛾子呢?


章聖228


開發商證照不齊提前預售,存在先期欺騙行為,法院支持,就是對購房者的打擊。開發商看到房價上漲今又反悔,政府職能部門應對開發商進行先期違規預售行為進行重罰,並對先期購房者進行二倍的陪償。


善行102745076


關於開發商舉報自己勝訴。個人看法:由於西安市房價從2017年開始瘋漲,對開發商來說,合同違約,返還購房人購房款,然後重新出售可以比原來多100萬左右,開發商願意違約。法院判決也沒有問題。(涉案合同是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情況下籤訂的)。現在就算房管局處罰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銷售商品房。罰款金額肯定小於開發商違約獲利金額)。所以開發商不怕處罰。但是當時購房人受到了損失。(當時買房的錢,現在買不了房了,每平方大概漲了8000元——1萬)。購房人可以起訴開發商(虛假宣傳,涉嫌詐騙等等)來挽回自己的損失。

建議:房管局加大處罰的力度。(開發商獲利100萬,房管局罰開發商500萬,理由是無證銷售),禁止網籤等。只有這樣,才能在以後減少類似的事情在出現。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了。


長安6229


8月初,西安一開發商因為兩年前當初無預售證為由銷售,將12名購房者起訴至法院!只因為房價高漲利益所致。購房者買房的相關陷阱還沒有停止,這次害了不少人的眼睛,也害了小編的眼睛!

附上法院判決書:




房天下九江特價房


這不典型的無賴行為嗎?真的是拿這種人沒辦法了嗎?我們不是應該保護好人嗎?開發商把人當猴一樣耍,簡簡單單設個套,輕輕鬆鬆就得逞,耳旁彷彿聽到那首歌“我得意的笑,又得意的笑,把酒當歌趁今朝……”一副小人得志的嘴臉。原本房子不具備出售的條件,而開發商賣給了客戶,這應該怎麼定性,欺詐消費者?非法集資?……當事人是不是應該控制起來?要不都說房地產是暴利呢!按當年的價開發商肯定不虧,這一平方憑空漲了近萬,這都是淨利潤啊!“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信用在當下真的就一錢不值了。關鍵是開發商明目張膽地舉報自己違規銷售,怎麼就這麼有恃無恐?違規對他們來說就一點兒影響都沒有?違規反而對開發商有利,這真的不合邏輯啊!搞不懂……


崔大乘


根據目前已知情況,對此類案件大約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即便合同無效,作為開發商屬於明知無預售資格而預售,致使造成買方認為自己已有房屋而不再購買房屋,因此,作為有過錯方的開發商仍應賠償買方的損失。買方可以另行起訴開發商賠償當初購房價與現價之間的差價。如此,開發商仍無利可圖,不會再選擇走這條路。如果再加上相關的行政罰款,則開發商更虧,可以完全杜絕開發商的此類無賴行為。

2、如果開發商已經具備預售條件,但怠於行使申請權,則可視為開發商已經具有預售權,從而買賣合同有效。

3、預售制主要是為了保護購房者而不是開發商的,因此,開發商無權主張,可駁回開發商訴請。

個人以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第一種最有可能實現,最符合法律意旨,也是最公平和最有效率的方法。否則,開發商的不良、購房者的不辜、法律的公平正義均無法完全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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