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被所駕駛車輛撞傷保險公司是否需賠償

【案情】 2015年10月19日,原告劉某去拾撿掉入車底的手機時,由於其本人駕駛的貨車滑動,輾壓到本人手臂,造成受傷的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原告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治療結束後,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提出索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成,被告於2017年8月10日以原告不是交強險第三者為由向其出具一份拒賠通知書,拒絕承擔賠償義務。

【評析】

原告作為肇事車輛駕駛人,屬於被保險人,不屬於《交強險條例》規定的第三人,不能獲得賠償。理由如下:

1.從《交強險條例》分析駕駛人不屬於交通事故第三者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為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及其所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原告是事故發生時唯一的駕駛人,其有能力控制或操縱車輛按操作規範採取制動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停放後再下車,所以原告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故應當認定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同時根據本案事實可確認原告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故原告為被保險人。而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被保險人不屬於交通事故第三者。

侵權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明確承擔責任的主體系侵權方。本案中駕駛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不存在侵權方,而自己顯然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並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駕駛人兼受害人,雖然危害結果發生在車外,但系其本人原因造成,其身份不因時間、空間的變化轉化為侵權方。

3.從公平原則出發保險公司無賠償責任

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應合理地分配義務和責任。交強險是針對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故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的對象也是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其中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及其所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原告不應包含在第三者範圍內。如果保險公司對原告需要承擔責任,則無疑是讓保險公司為駕駛人自己的過錯行為買單,對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對原告而言,其因自己的過錯受到傷害,自己去承擔責任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作者:肖 康 單位: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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