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過工地不慎墜亡該誰擔責?

施工單位對道路進行大修改造,行人陳某路過時不慎墜亡,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施工方重慶市實力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和陳某各自承擔50%的責任。被告重慶市實力公路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廖某、陳某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交通住宿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4萬餘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2017年2月12日22時30分左右,陳某下班回家,在行至逢春煤礦洗選廠路段時,由於該道路正在進行大修改造,路邊防護欄已被拆除,致使陳某在行走過程中摔下路邊約15米高坎死亡。事發後陳某妻子廖某、女兒陳某某將工程施工方重慶市實力公路開發有限公司、業主方重慶綦江交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及重慶宏光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綦江區交通委員會、重慶市綦江區公路局等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實力公司在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道路施工時,未設置足夠明顯的警示標誌,也未採取足夠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在公路外沿因施工已形成斜切面的情況下,拆除了防護欄板,僅用一條在夜間並不明顯的警示帶代替,且未開啟夜間警示燈、未完全清掃路面碎石、無值守人員,致陳某摔傷死亡,對此被告實力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死者陳某生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路上行走時應隨時注意道路是否安全暢通,且事發路段是陳某每日上下班的必經之路,其應當知道該路段正在施工期間,且事發當時是在深夜視線較差的情況下,更應在行走過程中加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但陳某並未對自己的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其應對自己的死亡存在較大的過錯,依法應減輕被告實力公司的賠償責任。

被告交通實業公司作為涉案建設工程項目的業主,將工程發包給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和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的被告實力公司,對陳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區交委、區公路局分別作為涉案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原養護單位,亦不應對陳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對被告宏光公司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也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單位。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交通實業公司、區交委、區公路局、宏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決。

(馮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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