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從“安全出口”墜亡,負責人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近日,河南駐馬店一27歲的年輕媽媽墜樓身亡,只因KTV標記安全出口的門竟然變成了懸空門!

  案發當晚,郭某來到一家KTV唱歌,期間郭某接到一個電話,由於房間內太吵,她就來到了走廊裡,看到走廊一處房門頂上寫有安全出口幾個字,當時郭某就推門進去,沒想到這是一個離地面有十幾米高的懸空門,郭某一腳踏空墜下,經搶救無效身亡。

客人從“安全出口”墜亡,負責人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事故發生後,公安部門將KTV負責人吳某控制,並以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其刑事拘留。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有網友評論稱該KTV無照經營,屬於違法行為,且負責人在明知是懸空門的情況下,仍然打開安全出口的綠燈,房門也沒有另行上鎖,仍可自由打開,明知故犯,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悲劇既已發生,再去討論該KTV是否有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是否存在隱患等已於事無補,停業整改是必然的。

  我們從刑法的角度來探討一下該KTV負責人應當承當的法律責任:

  從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規定了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且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客人從“安全出口”墜亡,負責人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顯著區別在於,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因素,故意殺人是行為人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並能避免這種結果發生。

  本案中,從KTV建築外牆的痕跡看,一層外牆的出口有樓梯,且外牆樓梯應該是通往各個樓層的,只是不知什麼原因二層以上的樓梯被拆除,也就是說在外牆樓梯未拆除前,各個樓層的安全出口是安全的,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客人從“安全出口”墜亡,負責人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本案KTV負責人與被害人郭某無怨無仇,且經營管理KTV需招攬更多的客人,沒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和動機,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但其在外牆樓梯拆除後應該預見會發生他人死亡結果的情況下,仍然相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沒有採取其它安全措施,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被害人郭某的死亡也不能認定為意外事件,因為該負責人雖然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但存在過失,因此認定KTV負責人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符合刑法規定的。如您在生活中遭遇突發變故,建議您及時諮詢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信之源律師全力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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