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姦致“隔壁老王”墜亡 家屬被索賠86萬

2018 年 2 月 2 日凌晨,李浩發現妻子出軌找到酒店,房間內妻子的情夫張成企圖從飄窗逃走,卻不慎墜樓身亡。張成的家屬將李浩、王娟、當時幫李浩一起捉姦的四人及酒店方訴至法院。索賠共計 86 萬餘元。那麼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日前,永州江華縣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丈夫發現妻子出軌找到酒店,房間內妻子的情夫企圖從飄窗逃走,卻不慎發生了意外。有意思的是,出軌的妻子和戴 " 原諒帽 " 的丈夫都成了被告,情夫家屬將他們和酒店方一起訴至法院,索賠共計 86 萬餘元。

發現妻子酒店開房,帶人捉姦

事發前,時年 36 歲的李浩(化名)通過妻子王娟(化名)的反常舉動,他敏感地發現妻子有了外遇。王娟的情人名叫張成(化名),兩人各自都有家庭,因裝修時購買衛浴認識後,兩人進行了交往。

2018 年 2 月 1 日下午,李浩悄悄回了江華縣,這一次他沒有告訴王娟。當晚 11 時左右,王娟與張成兩人相約開房。見王娟動身離開,李浩尾隨其後,發現妻子來到了一家酒店。

李浩給妻子打了個電話。王娟接完電話後,立刻返回家中。王娟在沒有看到李浩回家後,放下心來,又約張成,要張成開車來接她。李浩看到王娟上車後,再次跟隨他們來到酒店。

監控顯示,2018 年 2 月 2 日 王娟張成先後進入1212 房間。李浩在證實了王娟、張成已經進了酒店房間後,打電話邀來四個朋友,打算 " 捉姦 "。

情夫不在房間,樓下發現屍體

李浩再一次打通她的手機,通過聽手機鈴聲確認位置在 1212 號房間。

憤怒的李浩與朋友們輪流用腳踢門,將房門踢開並衝進房間,發現衛生間裡只有王娟。

四下找不見張成,李浩的一個朋友去一樓前臺意外從保安口中得知," 有人從樓上掉下來了 "。得到消息後,李浩等人立刻從 12 樓下來。經辨認,墜樓的男子正是張成。

判決書顯示,某酒店工作人員報警後,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對現場作了勘查,報告記載:

從視頻監控情況看,李浩等人將門踢開的時間到張成墜樓落地的時間,只相差 6 秒。現場勘查情況看,發現房門被踢開,房間床上物品凌亂,衛生間門打開,房間南牆處有飄窗,飄窗上遺留有 10 枚殘缺不全的鞋印。

銀行門前停車坪上撒落有大量的碎玻璃,張成的屍體頭朝東,腳朝南呈俯臥位。

調查意見為:綜合現場勘查、屍檢、視頻監控、調查當事人後認為,張成系意外墜樓死亡,不構成刑事案件。

捉姦的丈夫為何不用擔責

張成的家屬將李浩、王娟、當時幫李浩一起捉姦的四人及酒店方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從監控視頻與被告的詢問筆錄裡,李浩等人踢門行為不一定使張成的生命受到威脅。

張成墜樓行為是自主選擇的結果。1212 房間處於酒店的十二樓,張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十二樓與地面的高度。

張成與王娟深夜在酒店房間的行為是不道德、不正當的行為,被人發現後要承擔受到社會譴責的風險,這種風險從王娟、張成進入房間時已經存在,並不是因為被告踢門的行為而產生。

張成在室外留下痕跡的地方,沒有證據證實與張成有接觸。張成推開窗戶,從窗戶離開房間的行為,沒有受到外力脅迫,是張成的自主行為。

此外,和王娟開房是張成自願的行為,不能對張成的生命引起傷害和威脅。

綜上,張成的死亡與被告李浩等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王娟在某酒店裡開單人間,沒有明確標註只准許一人入住,張成入住,也是酒店的客戶。公安調查報告載明,窗臺高度為 0.58m,窗內外無護欄。綜合考慮,被告酒店承擔 5% 賠償責任,即為 40502.85 元(810057 元 ×5%)。

延伸閱讀:“捉姦”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當前,婚外情高發已成為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誘因。面對一方的出軌,另一方多以“捉姦”等方式憤起維權。殊不知,在“捉姦”過程中,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如果處理不當,不但拍攝的“捉姦視頻”等證據無法獲得法庭的支持,甚至還會因激情之下故意毆打、侮辱“小三”等人而觸犯刑律,構成違法犯罪。那麼,“捉姦”有哪些法律問題?

對於配偶的出軌,只要是正常人,都會惱羞成怒,第一反應就是趕緊去“捉姦”。但面對這種情況,更多的是需要冷靜頭腦,思考這樣做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為了單純的教訓對方和“小三”,出口惡氣?還是為了挽救婚姻和家庭?

如果只是為了出口惡氣、教訓對方,採取“捉姦”的方式是不可取的,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無法收場。通常情況下,很少有個人單獨去“捉姦”的,因此,在“捉姦”時為了穩操勝券,往往會叫上一幫親朋好友幫忙,因此捉姦往往容易變成暴力事件,另外由於對方醜事暴露、顏面盡失,也會產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只會將婚姻家庭推向反面。

也許有人會立馬反駁:不捉姦怎麼教訓對方?不捉姦怎麼蒐集證據?其實夫妻之間就如同國際關係,處理矛盾不一定非要通過戰爭手段。比如近期我國和美國、菲律賓等國家在南海問題上的爭議,就處理得比較好。

回到夫妻出軌這個話題上,如果你還想挽救婚姻家庭,可以事先蒐集相關證據,如短信、出差或者開房記錄等,然後通過明示或者暗示提醒對方收斂,藉此看看對方態度。如果只是逢場作戲,可以原諒對方;如果對方死不悔改,那就做好離婚的準備吧。

如果你苦口婆心的勸說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或者說,對方真的鐵了心。

先看一個案例

河北某地,丈夫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得知妻子與一男子在賓館開房,遂報告兩個哥哥,與兩個嫂嫂一起趕到賓館。在要求賓館服務員開門遭拒後,強行踹門而入,拍攝妻子與偷情男子的裸照,並對二人進行毆打,後又要求男方出5萬元私了,否則就將照片發給其親屬和所在單位。無奈之下,那名男子只好照辦。但時隔不久,這名丈夫及其哥哥、嫂嫂就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併罰,判處6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教訓極為慘痛!

從這起案子中,法律不允許:

第一,不要隨意打砸賓館設施。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構成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罪;

第二,不要肆意毆打出軌方與第三者。如果傷情嚴重,你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三,不要將他們赤身裸體的照片、視頻,或者將他們有作風問題、被人在某賓館捉姦等隱私問題散佈出去,也不能極盡羞辱之能事,讓別人光著身子被你折騰,拍攝露點和過分的裸露鏡頭,否則,可能構成侮辱罪哦!

第四,不要輕易將他們的性愛視頻傳播出去,否則,你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哦!

第五,不能恐嚇對方或第三者,不要提賠錢的事(至少當場不能提),否則,你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哦!

而且,由於捉姦過程存在的暴力性和非法性,導致證據取得手段的不合法,法庭會適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在捉姦時拍攝的照片和視頻,有可能不會被法庭認定為對方“有過錯”的證據。

除了捉姦,還可以怎樣維權?其實,“捉姦”並不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唯一手段,也不是唯一的重要證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裡,要想證明對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了現場“捉姦”的證據,還包括以下幾項:

一是婚外情被曝光後,一方在情急之下所寫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如“保證書”、“道歉書”等。

男子捉姦致“隔壁老王”墜亡 家屬被索賠86萬

二是發生婚外情後,一些單位特別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生活作風問題進行處理而形成的一些材料。

三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男子捉姦致“隔壁老王”墜亡 家屬被索賠86萬

四是雙方外出開房同居的登記,可通過“旅店業治安管理系統”調取。

如果非要“捉姦”,你得到確切的“情報”後,完全可以將其堵在門口,,就開展調查詢問,做筆錄,並讓當事人簽名。你再把事情的經過原原本本地說出來——那好,這些紙質的材料也就成了你日後強有力的證據材料!

“捉姦”是無法挽回婚姻家庭後,最後不得不走的一步棋,且存在“殺敵一千,自傷八百”的風險,看看就罷了,別當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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