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遭遇違法暴力強拆時,最讓大家頭疼的就是,找不到強拆的責任人。上門拆房的人腦門子上不會刻著字,更不會在強拆前出示任何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法律文書,甚至話都不多少一句,就直接強拆。過後當苦主找到當地政府時,政府卻一臉無辜,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強拆事件就此陷入了僵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聶榮律師,最近解決一起典型的訴訟,破解了強拆後不認賬的難題。
蘇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某村擁有一套房屋,早在2003年就獲得了房產證。2016年6月,區政府因閩江北岸中央商務區文化設施、市民廣場及地鐵線規劃道路等項目建設的需要,向蘇先生髮出了《房屋徵收決定書》,將他的這套房屋列入徵收範圍。由於對補償安置存在分歧,雙方未能就此達成補償協議。就在補償款還沒有個說法的情況,9月的一天,蘇先生的房屋竟被直接拆除!
蘇先生十分氣憤,隨即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徵收維權律師聶榮的指導下,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中,區政府直接否認參與拆除蘇先生的房屋。雖然沒有辦法提供區政府強拆的直接證據。但是在聶榮律師的指導下,蘇先生提供了一些系列可以間接佐證的證據鏈條。包括:
1. 房屋產權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對房屋的所有權。
2. 涉案徵收公告複印件一份,證明涉案房屋所在區域正在由被告區政府組織徵收的事實。
3. 強拆現場及參加強拆人員、車輛信息的照片;
4. 110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複印件一份;
5. 區政府官網、福州日報、福州晚報等媒體相關報道複印件各一份;
6. 原告與拆遷辦等工作人員談話、通話的錄音……
這些完整的證據鏈條,清晰、充分地舉證了區政府實施了此次強拆行為,也獲得了法院的認可。
莆田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蘇先生的房屋已遭拆除這一事實沒有爭議。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強拆行為與區政府涉案徵收項目的徵收意圖完全契合,區政府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其實施的強拆行為或是由哪個部門實施了強拆行為。所以,根據蘇先生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相互印證,可以推定被告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依據590號令的規定,區政府在未達成協議,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直接實施強拆,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鑑於該強拆行為已實施完畢,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判決確認被告區政府針對原告房屋的強拆行為違法。原告蘇先生勝訴。
對此類案件,聶榮律師表示,在訴訟中被徵收人需要自己舉證證明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這往往成為原告一方的沉重負擔。但就近期的司法實踐而言,各地均有通過“間接證據” “推定”政府為強拆行為擔責的判決,這無疑是廣大被徵收人的福音。但推定也是要有完整的證據鎖鏈的存在作為前提的。所以無論如何,面臨強拆時全力收集證據,都是被徵收人維權的重中之重。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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