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定”強拆實施主體成裁判主流

法院“推定”強拆實施主體成裁判主流

法院“推定”強拆實施主體成裁判主流


  近年來,無任何手續下的強拆案件普遍發生。這個房屋所有人及利害關係人確認強拆主體帶來巨大困難,同時也給司法審判帶來一定的壓力。因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地位以及舉證證能力上的懸殊,各級、各地區的法院已開始較為普遍的適用“推定”強拆實施主體的判決理由,進而根據被徵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礎性證據來推定縣、鄉政府系強拆行為的實施者。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適用無疑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是一個利好消息。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規定,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在這裡,違法強拆的“事實根據”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就是一個很大的現實困難。通過現有的“推定”強拆實施主體的案例可知,被徵收人負有提供事實根據的基礎性舉證義務,如通過徵收決定公告,與徵收項目有關的其他通知性文件,地方媒體的新聞報道,強拆現場的照片、錄像,強拆前後與徵收方人員溝通的電話、談話錄音等等證據來初步證明房屋遭強拆系縣、鄉政府組織實施。


  一般而言,這些證據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證據鎖鏈”,雖不至於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夠基本使人確信強拆行為系政府所為。只有這樣,法院才會依法進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徵收人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涉案強拆系我機關所為”“我機關無法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某一強拆行為”這樣的意見。


  另,房屋屬於民眾的重大財產,法律法規未賦予民事主體可以拆除房屋的權利。所以出現強拆時,首先推定是政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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