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拆了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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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偷拆後如何確定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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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近幾年實踐中強拆的現象相對比以前少了。但是,在一些地方強拆的做法仍然屢禁不止,甚至引發暴力衝突和血案。作為被徵收人來說,房屋就是自己和拆遷方協商談判的資本,當房屋被拆後,特別是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者對方偷拆後拒不承認自己是強拆主體時,很多人就會陷入困境:想和對方談賠償,由於房屋已經不在了,對方根本不理自己;想起訴對方,由於沒有拆遷主體,不知道如何起訴。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當然首先得確認房屋被拆的責任主體是誰,一般來說可以採取以下兩種做法。

誰拆了我的房子?

請求公安局查明強拆主體

當房屋被強拆後,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向公安機關提交立案查處申請書,要求公安機關查處責任主體,因為依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和第21條,公安機關具有保護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如果公安機關怠於履行職責,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同時責令公安機關繼續履行。在很多案件中,督促公安機關查處強拆主體在拆遷維權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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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推定強拆主體

根據多年的實踐,在房屋被強拆後讓被徵收人證明實施主體實在是強人所難,因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個人的力量實在是太過於渺小,大部分情況下被徵收人只能證明房屋被強制拆除的事實。為了確保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號行政裁定書規定,徵地公告發布後,強制主體可以推定。

即在行政訴訟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則不難確定行為實施主體。故對於此種情況,若被徵收人在起訴時已證明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就應當以對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過審理認定或者推定行為實施主體,而非在未確定行為實施主體的情況下,以不具有事實根據為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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