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名稱通用化

商標通用化是商標退化的一種形式,指某一商標標識的顯著特徵被減弱,逐漸演變為商品通用名稱的現象。若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被認定為該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將對企業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因此企業應重視商標名稱通用化相關問題,規避潛在風險。

商標名稱通用化

一、什麼是通用名稱

通用名稱是指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包括規範的商品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以及商品的簡稱,屬於“共用名稱”,僅能標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無法發揮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消費者僅憑通用名稱無法確定商品來源。例如“福爾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稱、“PDA”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

註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通常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將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標識申請註冊為商標。如註冊於茶商品上的“蘭貴人”商標。

第二種是商標在註冊時符合法律規定,只是因為在註冊之後的使用過程中,由於保護不力而使該商標成為通用名稱,喪失了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例如“優盤”、“阿匹西林”等。

認定標準:

1、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和專家意見

3、專業工具書、辭書等公開出版物中記載的內容

4、消費者的普遍認知

二、通用名稱與商標的區別

商品通用名稱主要是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什麼,比如,“電視機”和“電冰箱”就是用來指示這兩種家用電器不同的性質與用途。

商標則在於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誰提供的,比如“康佳”和“長虹”就是用來指示家用電器的不同生產者,防止準備買甲廠商產品的消費者誤購了乙廠商的產品。

三、為何出現“商標通用化”

1、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較弱

顯著性是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徵。缺乏顯著特徵的商標很容易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功能等形成混同,從而導致“商標通用化”的後果。 如“阿司匹林(aspirin)”商標。

2、商標權利人怠於管理商標

商標通用化多半源自權利人對商標管理的懈怠,最終導致相關公眾將註冊商標認知為通用名稱的結果。例如,

(1)商標權利人的不當使用,將商標名稱等同於商品名稱,甚至權利人自己將商標當通用名稱使用;

(2)商標權利人缺乏長期的企業商標戰略,商標對應的產品結構單一,缺乏多樣性;

(3)商標權利人缺乏基本的維權意識,面對他人的錯誤使用及字典、媒體的不當描述,怠於維護自身權益。

四、如何避免“商標通用化”

商標知名度和商標通用化是一對矛盾體:如果商標沒有知名度,產品市場必然萎靡;如果商標知名度過高,可能被劃入通用名稱。

1、註冊:選擇顯著性較強的標識

註冊時,要選擇顯著性較強的標識。“優盤”商標之所以會出現商標通用化現象,一部分原因來自於其商標的顯著性較弱,“盤”系計算機行業經常使用的字眼,“優”表現出商品的質量特點,整體組合的顯著性較弱,與知名品牌的獨創性要求不符。一旦出現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商標的顯著性弱很可能成為他人合理使用的抗辯理由。

2、使用:正確使用商標,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設

(1)要正確區分商標和商品名稱,杜絕將商標名稱混同於商品名稱的使用錯誤。在“拉鍊”案例中,“拉鍊”的原初發明時被稱為“clasp locker”,但當固特力公司在長筒靴上註冊的“Zipper”商標逐步馳名後,將長筒靴改名為“Zipper靴”,使“Zipper”商標與“拉鍊”商品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交叉認知和混同,從而導致了“Zipper”商標被通用化的悲劇。

(2)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廣告媒體等多種形式對商標與通用名稱進行區分,例如Jeep品牌的廣告語“不是所有吉普都叫Jeep”,很巧妙地將商標與通用名稱分離,並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

(3)加強企業品牌建設,推進商標多元化發展。企業要樹立商標戰略意識,逐步推進商標多元化發展,重視商標延伸性發展。例如,在“優盤”案件中,如果商標註冊人將商標名稱“優盤”用於其他領域,而不是僅僅侷限於電腦儲存設備,可能也不會導致通用化的結果。相反,“Google”已經在加強商標的多元化發展,除了人們知曉的搜素引擎,它開始延伸至商品領域,例如“Google”眼鏡。

一旦出現將商標作為通用名稱的公共侵權行為時,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主動出擊,勇敢捍衛自己的商標權益。例如警告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司法訴訟等,維權一定要及時,並要在維權中表現出不畏強權、據理力爭的態度。

五、不構成通用名稱情形

如果某一商品標誌的使用者具有唯一性,則不構成通用名稱。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的提供者不會發生混淆和誤認。

例如,“微信”是近年來大眾耳熟能詳的一個詞,但其並未成為即時通信服務的通稱,消費者仍然知道其與騰訊公司具有一一對應關係。這是因為,類似於“微信”的即時通信應用程序和服務是存在的,但並不統稱為“微信”。不同公司開發的應用程序有不同的名稱,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科技公司的“陌陌”、中國移動的“飛信”、中國電信的“翼聊”、網易公司的“易信”、中國聯通的“沃友”等。

六、總結

最後引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法精要》一書中的一段話:“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是一個形容詞,它應該和一個恰當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稱連在一起使用。如果一種商品或者服務確實是首次出現,那麼就不會有這種被公眾普遍接受的通稱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或是在現有的通稱不便於使用的情形下——如乙酰水楊酸(阿司匹林)讀起來不夠琅琅上口——那麼公眾就會把這一標識當作其通稱使用,而這將會導致商標所有者喪失其商標專用權。 為了防止商標專用權喪失這一情況的發生,可以在商標之外再創造出一個通稱出來,並且要引導和鼓勵公眾使用這一通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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