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車庫歸誰所有?

《物權法》第74條分3款對小區車位、車庫的權屬進行了規定,第1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實踐中,住宅小區建築區劃內的車位、車庫存在很

多形態,目前常見的主要有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獨立車庫、地面停車位和地下車庫停車位,以及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獨立車車庫一般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以固定的牆壁作為隔斷,出入口安裝有移動門,結構上上完全與建築物其他部分相獨立;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供特定業主使用,設有獨立的大門供車輛進出,內部的設備僅供車庫專門使用;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可進行權屬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符合專有部分的特徵。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地面停車位和地下車庫停車位,雖然通常不像獨立車庫以固定的牆壁作為隔斷,但是在地面畫有四條線隔離出一個立體空間,此空間與周圍其他空間可以相區分。可見,地面停車位和地下車庫停車位具有構造上的、利用上的獨立性,符合專有有部分的特徵,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

上述幾種形式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屬於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與業主以書面合同方式約定通過出售、附贈或者者出租等方式確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如果建設單位與業主沒有就車位、車庫的歸屬達成協議,或者雖有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推定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可以通過小區公約或業主大會進一步明確決定車位、車庫的使用。對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因建築區劃內道路或者其

他場地的士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有,利用這些場地建設的車位理所當然應當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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