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不進開不出 成都男子花9.5萬元買個“假”車位

停不进开不出 成都男子花9.5万元买个“假”车位

手繪車位圖。

如今,不少家庭在購房時,都會為自己的愛車在小區內購買停車位。但是,如果車位出了問題,無法使用,又該怎麼解決呢?成都的何先生最近就遇到這樣的麻煩事。

2018年,何先生與某開發公司簽訂《車位購買合同》,購買位於某小區負一層的車位,車位套內面積12.12平方米。隨後,何先生採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了車位費9.5萬餘元。正式交付車位前,何先生到現場試停車,卻發現了一個大問題,“車位設計不合理,若對面停放車輛後,這個車位根本停不進去也開不出來車。”為此,他多次與開發公司協商,但他更換符合合同要求、能夠正常停車的車位的請求卻遭到了拒絕。

何先生一氣之下將某開發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並退還車位費。在庭審過程中,該開發公司以車位設計合理且依法取得有效產權為由,拒絕解除合同。而何先生則向法院提交了自行測量的車位尺寸及平面圖。該車位長5.21米、寬2.55米,車位最外側邊緣線距正對面停車位邊緣線的距離為4.93米。此外,根據照片可見,周邊停車位所停的普通家用車輛,車頭均超出車位最外邊緣線。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對車位的具體尺寸、位置等進行明確,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質量約定不明的情形。因此,當雙方對車位是否符合使用標準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履行。“本案中,案涉車位後退停車的通(停)車道最大寬度為4.93米,明顯低於行業標準5.5米。”同時,從何先生所提供的照片可見,對車位的正常使用存在影響。因此,案涉車位不能完全滿足行業標準,達不到一般使用目的,故何先生訴請解除合同並要求某開發公司退還車位款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何先生主張的損失問題,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某開發公司應於2018年5月26日前將案涉車位交付給原告,因案涉車位至今不能實現交付使用,某開發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何先生在此期間另行租用車位所產生的停車費560元,以及車位款資金佔用損失應當由該開發公司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何先生與某開發公司簽訂的《車位購買合同》,該開發公司向何先生返還車位款95200元、相應的車位款資金佔用損失,以及停車費損失560元。武法宣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於婷

原標題: 停不進開不出 成都男子花9.5萬元買個“假”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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