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74条分3款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进行了规定,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实践中,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存在很

多形态,目前常见的主要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独立车库、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独立车车库一般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以固定的墙壁作为隔断,出入口安装有移动门,结构上上完全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相独立;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供特定业主使用,设有独立的大门供车辆进出,内部的设备仅供车库专门使用;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可进行权属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符合专有部分的特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虽然通常不像独立车库以固定的墙壁作为隔断,但是在地面画有四条线隔离出一个立体空间,此空间与周围其他空间可以相区分。可见,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具有构造上的、利用上的独立性,符合专有有部分的特征,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上述几种形式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业主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通过出售、附赠或者者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如果建设单位与业主没有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达成协议,或者虽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推定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可以通过小区公约或业主大会进一步明确决定车位、车库的使用。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因建筑区划内道路或者其

他场地的士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利用这些场地建设的车位理所当然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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