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小區規定:沒有“租購”車位,業主車輛也不能在小區過夜

桂林一小區規定:沒有“租購”車位,業主車輛也不能在小區過夜


桂林市象山區凱風路龍光·普羅旺斯小區南區4組團有這樣一條規定——

只有在小區內租購了車位的車輛,才能夠停放在小區超過12小時,否則業主只能把車停放在小區外。此舉引起業主不滿。


桂林一小區規定:沒有“租購”車位,業主車輛也不能在小區過夜

(網絡圖)


30日,記者從小區物業處瞭解到,小區還沒有成立業委會,所有事物暫由物業代為管理。物業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租購車位業主的權益,才做出了該項規定。


業主:不租購車位車輛不能過夜

市民麥先生家住凱風路龍光·普羅旺斯南區4組團。近日,他表示,“我們小區物業有一項規定,沒有購買或者租用車位的私家車,就不能在小區正常停車。超過一定時間,物業還會通知業主把車挪走或者鎖車。”

30日上午,記者來到該小區,看到雖然小區地庫一層有不少空置的車位,但仍然有很多車輛停放小區外的路邊或空地。

業主雷女士說,這項規定是10月初實施的。

“我問他們如果我搬大件傢俱怎麼辦?物業告訴我,他們就幫我把傢俱抬回去,反正車就是不能進小區。”雷女士說,“後來我就乾脆不開車,騎電動車了。”

居民李先生家住13棟,緊挨地下停車場入口,經常能聽到回不了家的車主和物業在樓下爭執,“因為這件事,沒有租購車位的業主和物業有很大矛盾”。

後來矛盾升級,物業的政策有所緩和。沒有租購車位的車輛進入小區時,物業會登記其車牌號、電話號碼,非業主只能停放2個小時,業主最多停放12個小時,超過這段時間,物業人員就會多次打電話讓車主挪車,“不挪車車輛就會被鎖”。

採訪中,不少業主告訴記者,其實小區空置的車位完全足夠使用,但是他們對於物業的措施邢覺得不滿,選擇既不買車位,也不打算租車位,來“抗議”。

桂林一小區規定:沒有“租購”車位,業主車輛也不能在小區過夜


物業表示:此舉為維護租購車位業主權益

當天下午,小區物業一位韋姓負責人接受了採訪。

“該規定是從今年10月開始實施,此前,小區沒有租購車位的業主想要停車,是不受影響的”。

但規定實行之後,小區沒有租購車位業主想要停車,只要兩種形式,一種是購買車位,另一種是租用購買車位業主出租的車位。因為小區龍光·普羅旺斯南區小區還沒有成立業委會,小區公共配套設施還沒有移交,因此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都由龍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而空置車位的產權目前還歸屬於小區開發商桂林市龍光鉑駿房地產開放有限公司。

“開發商有權讓這些車位既不對外出租,也不允許其他非租購車位業主自由使用。”該負責人說,其實,小區現在只有30%到40%的入住率,還有一些業主買了車位並不住小區,而是通過物業出租,不買車位的業主,也可以租用車位,或者把車停放在小區附近的免費停車場,然而有部分業主卻不願意這麼做,“他們非要把車開進小區,覺得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

儘管如此,考慮到調解糾紛,物業也在做開發商的工作,希望能儘快做好移交工作,或者能想其他辦法把問題解決。

韋姓負責人還透露,除此之外,小區部分業主經常把車停在已經售出的車位上,長期佔用他人停車位,物業聯繫後也不挪車,導致買車位的業主的權益的不到保護,才想到用“限時”的辦法,管理小區沒有租購車位業主的停車問題。“對於多次電話通知挪車卻不挪車的車主,會通過鎖車的方式提醒他們下次注意”。

桂林一小區規定:沒有“租購”車位,業主車輛也不能在小區過夜


相關部門:車位歸屬依情況而定

31日下午,就此問題,記者諮詢了桂林市住建局物業科的一位工作人員。

該工作人員介紹,小區停車位不單指有產權的停車位,還包括臨時停車位和公共停車位。

公共停車位的所有權,是所有業主所有。而臨時停車位,則是因為小區為滿足停車緊張臨時設置的停車位,通常不能長期使用。

通常,業主在購房時會和開發商簽訂停車位所有權的合同約定,簽訂後就要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隨後,記者從業主麥先生處得知,在購房合同的中,雙方增加約定:凡買受人未分攤的場所、設施(如停車場、會所、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架空層、地下空間等)其所有權及管理收益權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在小區入夥後確定將上述物業出售或出租,並與需求方簽訂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

該合同表明,龍光·普羅旺斯小區車位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同時,對於沒有簽訂關於車位產權合同約定的情況,物業的的工作人員說,可以參考《物權法》內規定小區車位由建設單位或者開發商通過出租、出售和贈予處理,業主也只能通過這三種途徑獲得使用。業主如有不滿可以找開發商在合理合法的途徑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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