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難跨孩子「兩歲半」的坎

“兩歲半現象”是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提出的觀點。該庭法官在梳理了近3年以來涉及子女撫養權糾紛的案例後發現,父母在孩子年齡處於2~3歲之間提出離婚成為一種現象。

他們選擇在兒子兩歲半時離婚

王松和餘麗經同事介紹相識6個月後登記結婚。2012年8月1日,他們的兒子出生。

據王松介紹,餘麗在坐月子期間與丈夫和公婆矛盾不斷:先是因餘麗得乳腺炎吃藥後給孩子餵奶的時間問題發生激烈爭吵,再是因自己晚上睡覺開空調使孩子受涼要召開兩家家庭會議,後是因兩家人給孩子聽的早教音樂和看的兒童書籍有分歧而發生矛盾,還有其他一些生活瑣事問題。2014年年底,夫妻又發生了一次衝突並通過報警解決後,雙方矛盾激化。

2015年1月21日,王松將餘麗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係,同時主張兒子的撫養權歸自己。

法官在組織雙方調解時,王松稱之所以選擇此時離婚,主要是因為孩子長到兩歲多,能脫離母親生活,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必然判給母親了。另外,他也要做好第一次判不離的準備。而餘麗在諮詢律師後覺得,此時不離,王松6個月後再起訴,法院還是會判離,而且孩子越大,自己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會降低,故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松和餘麗在撫養孩子的條件上差別不大,而且也都積極要求孩子與自己共同生活。但考慮到孩子不滿3歲,更加適宜由母親照顧。現僅憑王松的陳述及證據,尚不足以認定餘麗存在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因素。故判決孩子隨餘麗生活,王松每週末探視孩子一次、兩天。另外,寒假期間探視時間不少於7天,暑假期間探視時間不少於15天。

“兩歲半現象”原因解讀

法官調閱相關案例分析認為,之所以會頻發“兩歲半現象”,原因有二:

一是與夫妻家庭關係和孩子成長的基本模式有關。婚後,妻子不可避免地與公婆的生活發生交集往往是在生孩子之後,特別是女方坐月子期間。這個階段,由於女方身心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極易與公婆和丈夫發生矛盾。一般情況下,孩子太小時,家庭成員會將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即使有了問題也極容易轉移消解。但等孩子基本能脫離母親餵養生活後,家庭成員的關係變得熟悉,說話做事較之前更加直白,不願忍氣迴避,矛盾便會成為家事的中心,直至集中爆發。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明確規定。男方要想在離婚時訴爭孩子的撫養權,必然會避開“兩週歲以下”這個年齡規定。

那麼,司法實踐中出現“兩歲半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法官特別提醒,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任何時候,尤其在孩子上學之前的關鍵幾年,要特別注意家庭關係的和諧。等到孩子再長大些,原先與孩子撫養有關的家庭矛盾可能會迎刃而解。切勿衝動地對待婚姻,切勿因顧及個人感情而最終傷害孩子。

對於“兩週歲”作為法律上關於哺乳期的一個最長時限,僅是法院裁判撫養關係歸屬的其中一個參考標準。即使到3歲、4歲,孩子仍屬幼小,判歸母親撫養的可能性仍然很大。當然,如果母親根據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或法官對父母雙方條件作綜合判斷,也可能判2週歲左右的孩子歸父親撫養。

「以案釋法」離婚難跨孩子“兩歲半”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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