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生物:百白破疫苗不合格被罰344萬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2018年7月18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處罰文件的主要內容

在國家藥品專項抽驗中,你公司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你公司生產的上述藥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規定的情形,應按劣藥論處。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的規定,於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該批藥品生產數量共253338支,由吉林省藥品檢驗所抽樣552支,銷售到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52600支,現庫存186支,銷售價格是3.40元/支,該批藥品的違法所得共858840.00元,貨值金額共861349.20元。

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三)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的;”的規定,參照《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從重處罰的情形。”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庫存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186支;

2、沒收違法所得858840.00元。

3、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047.60元。罰沒款總計3442887.60元(叄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陸角整)。

二、對公司的影響

此次處罰將會對公司2018年經營業績造成一定影響。對於此次事件的發生,我們感到十分的自責和愧疚,在此向廣大接種人群和投資者表示深深的歉意。目前,公司百白破生產車間已經停產,公司正積極研究百白破組分疫苗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多聯疫苗。

特此公告。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8年7月19日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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