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20年1月1月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對農民有什麼好處?

用戶360788125215


很高興回答這個與農民息息相關的問題:

8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土地管理法》主要有哪些修改?-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點,主要集中在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

一、土地徵收:防止隨意侵佔土地、加大補償力度

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同時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建設及法律規定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徵收集體土地。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二、宅基地: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住宅。針對社會關注的城裡人是否能去農村買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

三、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轉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需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維護農民權益不動搖-

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公有、保護農民利益、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等方面得到強化。但總結以往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在土地徵收方面做出三個完善:

①農民土地不被隨意徵收

這是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

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地。但是,對於什麼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原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實際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已成為獲得新增土地的主要途徑,任何徵收土地的理由最終都被界定為“公共利益”。

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直接列舉了基於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的六種情形,包括: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確需徵地的情況。

②補償標準不能降低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

這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邊界。

過去,是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方案,以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如,原來是種玉米的土地,就補償若干年的玉米產值。

現在則要考察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外,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徵地補償款。另外,還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長久的保障體系。

③給了被徵地農民更多權益

通過完善土地徵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批前公告”,使被徵地農民擁有更多的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總體來看,修訂後的土地徵收政策,可以有效促進集體土地的流轉。

土地管理法的此次修訂,為市場化推進農村改革與發展提供了制度動力。同時,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仍是制度建設的根本。執行新的土地制度,就要堅持法治化,尊重農民的決定權和自主意願,既不能強迫流轉,也不能妨礙流轉。維護農民利益、補齊農業短板、促進農村發展,是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初心。






農村大燕


主要有三點變化

第一點變化

大家都知道,在過去,農民建房的時候都比較隨意,只要和村幹部說一聲就可以開工建房,可如今,隨著農村土地改革不斷深化,我國對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也趨向規範化,嚴格化,這次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也提到了一些和農民建房有關的規定,也就是說:從2020年1月1日開始,農民建房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在建房的時候,不可以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閒地建房,農民使用宅基地的建房之前,必須獲得審核批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佔用審批手續,所以,從明年開始,農民在建房的時候,必須拿到相關的手續,不然會影響確權。

第二點變化

以前,我國對農村並沒有進行嚴格管制,進城之後,有些村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也閒置下來,甚至村民還把家裡的住宅直接賣給村集體其他成員,如今,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也修改了部分規定,從明年的1月1日開始,農村村民只要把自己的房屋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居住的,想再申請宅基地建新房,是不會批准的,這一點大家務必清楚。

第三點變化

近些年,隨著城鎮化不斷髮展,進城生活就業的農村人口越來也多,閒置的宅基地和房屋也隨著增加,為了盤活農村利用閒置宅基地和房屋,我國在去年試點了“宅基地三權分置”措施,今年我國又允許閒置的宅基地入市,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也出臺了一項新的規定,也就是說,從明年的1月1日開始,我國允許那些進城落戶的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然後給予補償,同時還鼓勵其他的村民通過租房等方式,利用當地的閒置房屋發展鄉村旅遊項目,實現多渠道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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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略律師事務所


一、徵地制度改革,農民土地有保障!

縮小徵地範圍,堵住以公共利益名義亂徵地

提高徵地補償,取消了年產值倍數法,以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

規範徵地程序,原來的批後公報改為批前公報,強化在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限制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

失地農民保障寫入法律,住房、養老、就業被納瑞徵地補償2、給農村建設用地賦權,確保農村財權權落地。

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謝小鋒


新土地管理法的實施,可以說對農村百姓有利而無害,重點是確權後,農民的宅基地三權分置,所有權、使用權、資格權,土地得到合法化受到法律保護,避免強買強拆現象,“一戶一宅”土地會更有價值。再一個是國家戰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一個策略,歷史原因工業化,城鎮化後農村經濟需要提升,存在現象散亂汙,需要美化環境土地資源整合,基礎設施更加完善,解決了空心村讓閒置土地更有價值。


建設玻璃溫室大棚


1、刪掉了現行的《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2、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3、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集體土地必須先徵收為國有後才能出讓的規定,新增加一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銜接土地管理法修改

那麼簡單來講的話就是,我國非農建設用地將不再“繼續國有”,而符合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用經過徵收為國家所有,直接入市交易。也就是說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不經過地方政府,直接與單位或個人交易。


食錦人家


土地是萬物之本、山川之根, 對於農民來說更是其安身立命之所。長久以來農村宅基地在實際用地及管理上存在著嚴重的散亂、低效、浪費等問題。隨著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地矛盾愈演愈烈,面對逐漸減少的有限資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便成為了我國的基本國策。

2018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作出了農村宅基地 “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目的是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在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加快補足農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的短板,增強新時期農村發展新動能。穩步、有序盤活沉睡、閒置的宅基地資源。

2019年,在依法治國、依法治地的政策指引下,通過對33個地區開展試點工作,以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償使用、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為中心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即將橫空出世的《土地管理法》再次成為社會大眾的焦點。

那麼2020年起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存在的問題作出了哪些修改呢,對農民的利益提供了哪些保障呢?

首先,因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無償分配、面積法定、不得流轉的規定,導致農村宅基地大量閒置浪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難以落實。新《土地管理法》針對現行的一戶一宅制度進行了重大的補充和完善,以農村村民的居住權為出發點,允許縣級人民政府在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不願退出的地方政府也不能強迫其退出,合理的實現了村民戶有所居的權利。

這一制度無疑是農村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創新,對於外出打工的農民來說簡直就是福音啊。他們可以選擇將自己閒置的宅基地房屋流轉給資本或外鄉人來增加收入,也可以選擇繼續留在本村,投資資本發展項目。

其次,為了防止宅基地審批程序過於形式化、提高宅基地審批效率,這次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時,應由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賦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宅基地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

再次,宅基地制度改革實施後,農村宅基地辦理不動產權證將成為可能,有了證書農民的宅基地房屋就更有保障了。同時在國家政策和資金的支持下,必定會給農村帶來新的活力,也會吸引資本下鄉發展休閒農業,帶動經濟發展,讓農民實現增收。

可以說本次宅基地制度改革形成了保障人民群眾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雙贏局面,也為城鄉融合發展創造內生動力。

新《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將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人老周


大家好,我來回答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對農民有什麼好處!

1、《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2、允許部分地區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租賃房”出租給城裡人的政策,進一步為村集體爭取利益。

3、不再單純強調“一戶一宅”,而是補充了一個“戶有所居”的規定。也就是說,推行一戶一宅必須建立在戶有所居的基礎之上,要結合農村家庭的實際。

4、能更好地保護我國農村土地免受汙染,保護食品安全,有利於保障每個人的健康。


博白小勇


土地是萬物之本、山川之根, 對於農民來說更是其安身立命之所。長久以來農村宅基地在實際用地及管理上存在著嚴重的散亂、低效、浪費等問題。隨著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地矛盾愈演愈烈,面對逐漸減少的有限資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便成為了我國的基本國策。

2018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作出了農村宅基地 “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目的是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在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加快補足農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的短板,增強新時期農村發展新動能。穩步、有序盤活沉睡、閒置的宅基地資源。

2019年,在依法治國、依法治地的政策指引下,通過對33個地區開展試點工作,以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償使用、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為中心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即將橫空出世的《土地管理法》再次成為社會大眾的焦點。

那麼2020年起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存在的問題作出了哪些修改呢,對農民的利益提供了哪些保障呢?

首先,因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無償分配、面積法定、不得流轉的規定,導致農村宅基地大量閒置浪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難以落實。新《土地管理法》針對現行的一戶一宅制度進行了重大的補充和完善,以農村村民的居住權為出發點,允許縣級人民政府在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不願退出的地方政府也不能強迫其退出,合理的實現了村民戶有所居的權利。

這一制度無疑是農村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創新,對於外出打工的農民來說簡直就是福音啊。他們可以選擇將自己閒置的宅基地房屋流轉給資本或外鄉人來增加收入,也可以選擇繼續留在本村,投資資本發展項目。

其次,為了防止宅基地審批程序過於形式化、提高宅基地審批效率,這次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時,應由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賦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宅基地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

再次,宅基地制度改革實施後,農村宅基地辦理不動產權證將成為可能,有了證書農民的宅基地房屋就更有保障了。同時在國家政策和資金的支持下,必定會給農村帶來新的活力,也會吸引資本下鄉發展休閒農業,帶動經濟發展,讓農民實現增收。

可以說本次宅基地制度改革形成了保障人民群眾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雙贏局面,也為城鄉融合發展創造內生動力。

新《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將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帥氣的小霸王


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通過,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廣大被徵地農民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徵地程序的變化與補償標準的提升。

1、土地徵收範圍:公共利益有“邊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褒揚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相較於現行《土地管理法》僅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列舉了徵收集體土地的5種具體情形(軍事外交、基礎設施、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建設)以及兜底條款。

但是,政府具體是指哪級政府?如何保障政府編制規劃(確定成片開發建設)過程中廣大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兜底條款僅要求法律規定,是否應進一步限制為“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2、土地徵收程序:擬徵階段籤協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合併,作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市、縣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集體農用地所涉及的徵地協議,跟村委會籤?還是跟村民籤?現行《土地管理法》中並沒用明確規定。這就造成徵收實踐中,徵收農民的土地,農民卻說不上話。村委說給多少就是多少。對此《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徵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針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也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強調了協商方式對於推進土地徵收進程的重要性,進一步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但是,當徵收雙方無法就補償安置協商一致時,不同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補償決定”制度,《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並沒有“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制度設計,安置補償糾紛久拖不決問題,依舊難以解決。


3、徵收補償標準:只做加法不做減法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人口、區位、供求關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徵收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其居住權和農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以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早在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就提出“同地同價、按價徵地”,要求各地制定併發布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前期工作為此次修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要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人口、區位、供求關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現行《土地管理法》中沒有單列農民住宅的徵收補償,而是將其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農民住房不再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住房財產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以“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為原則,賦予農村村民自願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


拆遷律師週刊


現在國家提出三權歸值後,農民可以用手中的產權證去銀行作 抵押貸款,可以緩解農民手頭資金緊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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