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被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作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原告江蘇××陶瓷器具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大連××模具有限公司返還貨款一案中,法院判決大連××模具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返還江蘇××陶瓷器具有限責任公司貨款27萬元。判決生效後,被告未按照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日期返還原告貨款,故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的機器設備。

在執行過程中,被告提出其機器設備正在趕製一批模具,這批模具生產完工後將有一大筆資金入賬,到時即可返還原告貨款,故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經過與原告協商,法院在被告提出符合要求的擔保人後,決定暫緩執行。1個月後,被告依法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執行程序終結。

作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依法提供財產擔保或擔保人並經申請人同意後,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在暫緩執行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則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告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案例中,被告大連××模具有限公司依法申請了暫緩執行並及時履行了義務,最終保住了機器設備使公司得以正常運轉。如果本案被告在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義務,則人民法院即可對被告提供的擔保人的財產予以執行,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申請暫緩執行需要特別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如果暫緩執行的擔保有期限,則暫緩執行期限與擔保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能超過1年,超過1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是提供保證人的,該保證為連帶保證,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賭償責任的能力;提供擔保財產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三是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如果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恢復強制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