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規則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保障物權權益的規範行使,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社區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業主自我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小區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設立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依法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第三條業主大會宗旨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法、合理、合規、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建管理有序、環境整潔、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社區。

夏朵園業主大會的方針:提升生活品質、降低生活成本、倡導健康生活。夏朵園業主委員會應以本方針作為指導思想、行為準則和發展方向。

第四條 議事規則性質

本規則是記載業主對業主大會宗旨、方針、運作機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業主大會運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本規則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 業主大會與相關單位的關係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馬橋鎮人民政府、閔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夏朵園居民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依法履行職責,規範運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夏朵園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夏朵園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夏朵園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及時告知夏朵園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夏朵園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的矛盾糾紛,可以提交夏朵園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夏朵園業主大會;

二、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銀春路1799弄128號2樓 ;

三、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四至或附圖):

東至竹港河 ;南至鐵路吳閔支線 ;西至華銀坊小區 ;北至銀春路。

四、物業類型: 住宅和商業用房。

五、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房屋總建築面積:356205.1平方米。

房屋面積構成:

(一)住宅:340116.33平方米,3301套。

(二)非住宅:16088.77平方米,122套。其中:商業用房16088.77平方米。

第二部分 業主大會

第七條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業主大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等管理規則和規約;

(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補建與再次籌集和補充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和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安全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不當決定;

(十一)決定改建、重建、擴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改變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用部分;

(十三)審議決定委託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代理事項和代理費用;

(十四)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或予以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代表(召集人)且佔總業主代表(召集人)人數過半的業主代表(召集人)參加。

第九條 業主小組集體討論議事的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區以每幢為一單位組成業主小組,商業街以東西片和南北片各組成一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所在幢或所在片區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代表(召集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各業主小組擁有投票權的房屋業主書面推薦或自薦經綜合評定各產生一名業主代表(召集人)。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中共產生86名業主代表(召集人);其中商業街2名、住宅區84名;

(三)業主代表(召集人)有如下情況不得擔任業主代表(召集人):

(1) 已不是所在業主小組的業主;

(2) 連續三次無故不履行業主代表職責;

(3) 不服從業主大會決定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4) 有違法搭建、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5) 拒交物業服務費和補建與再籌集補充維修資金;

(6) 拒交車輛停車費用;

(7) 有違規出租和使用房屋的情形;

(8) 因身體等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

(9) 因自身原因提出請辭的;

(10)所在業主小組有50%以上業主提出更換的。

當出現以上情形導致業主代表(召集人)不能擔任時,業主委員會應組織相應業主小組業主重新推選該小組的業主代表(召集人)。

第十條 業主代表(召集人)的職責

業主代表(召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瞭解本小組業主和使用人對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大會的意見或建議,代表本小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大會表達意見或建議;

(二)主持所代表的業主小組議事範圍內的事務性工作,包括業主小組範圍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擴建的徵詢業主書面意見等工作;

(三)配合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繳納物業服務等費用和補建與再籌及補充維修資金;

(四)負責對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區域、設施設備等公有和所負責業主小組區域內的共有設施設備、環境、安全等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監督及其意見和建議的反饋;

(五)負責客觀地向所負責的業主小組內的各業主傳達業委會的相關信息。

業主代表(召集人)不履行職責或業主代表(召集人)缺失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志願者代理;或由業主委員會報請居委會組織志願者、樓組長等有關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表決票的送達

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業主同意採用下列方式之一的,作為表決票已送達:

(一)業主本人當面領取或專人送達,交由業主或代理人簽收;

(二)投入業主所在物業區域的業主信報箱或者房屋內;

(三)可行時通過公共信息平臺發佈。

屬前款第(二)項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志願者,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送達情況。

表決票按上述約定方式送達業主。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採用以下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立投票箱: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統計彙總,公佈表決結果。

(二)由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統計彙總,公佈表決結果。

(三)可行時設立公共信息平臺,由業主登記投票信息並經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審查後在公共信息平臺填寫個人意見。

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同意反饋有效票中多數業主的意見。視為同意或者反對的,不適用於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差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情形。

第十三條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人數的確定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與會業主代表(召集人)以實到業主代表(召集人)人數和接受書面委託參加會議的業主代表(召集人)人數確定。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召開,定於每年12月份需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根據具體工作情況可適當增加召開業主大會,原則上一年不超過兩次。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20%以上業主書面提議;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的;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本議事規則另有約定的情形的。

屬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發起人;提議事項明確,屬於業主大會議事範圍;隨附提議人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和身份證複印件。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30日內對是否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認為有必要核實的可以對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核實。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作提議有效。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之日起20天內(未作出決定的在收到提議之日起50天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提議事項徵求業主意見並表決,業主大會會議討論表決議題應與提議議題相一致。

屬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在50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缺額委員。屬業委會任期內正常補選委員的,大會召集者應事先告知業主有關業委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方式,並組織業主推薦業委會委員候選人,召開業主大會補選缺額委員。

業主委員會未按本規則的約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馬橋鎮人民政府可以督促其限期召開;逾期不召開的,馬橋鎮人民政府可以應業主要求,指導夏朵園居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五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籌備工作: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製作表決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佈公告: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公告,同時邀請閔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夏朵園居民委員會派員參加,並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投票表決: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應在投票日期7日前發放表決票(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在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宣傳/公告欄向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公告。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根據本規則的約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彙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宣傳/公告欄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通報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根據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宣傳/公告欄向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六條 業主委託代理人的約定事項

業主代表(召集人)可以書面委託其所在業主小組的其他業主或者其物業使用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徵求其委託人的意見,並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代理人應持委託人的書面委託書行使代理事項。

業主代表(召集人)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代表(召集人)是自然人的,書面委託其所在業主組的其他業主或與其物業使用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同一代理人最多接受1名業主的委託。

(二)業主是單位法人或機構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召集人)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等事宜的,其委託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代理人應為本業主小組的其他業主或者本人物業內的使用人參加業主大會。

(二)業主代表(召集人)不履行職責或業主代表(召集人)缺席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志願者或由夏朵園居委會組織的樓組長等有關人員代理。

(三)業主代表(召集人)委託代理人應出具書面的委託書,由其代理人履行職責,如代理人在履職過程中出現任何情況由其業主代表(召集人)負責。

第十七條 同一事項再次提議表決的限制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自業主大會議事決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6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部分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履行法定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補建與再籌及補充維修資金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通過勸導、責令改正、直至民事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

(九)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估;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方案的執行;

(十一)監督業主代表(召集人)的履職情況;

(十二)每年定期一至兩次物業服務企業工作滿意度測評。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委會委員由模範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三)破壞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

(五)欠交物業服務費的;

(六)欠交或未補建與再籌集補充維修資金的;

(七)違規出租和使用房屋的;

(八)違反《管理規約》有關房屋租賃使用規定的;

(九)《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治理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全體業委會委員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業委會主任應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和內容對委員進行分工。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例行會議和臨時會議。例行會議召開時間為每月的第一週召開,具體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根據各委員的工作安排情況另行確定,如遇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舉行的,可順延一週。臨時會議需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二)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例行會議由副主任負責召集;臨時會議應由具體專項議題分管副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合召集,由具體議題主管委員主持,也可以由夏朵園居民委員會指定一名委員召集。會議召集人應提前3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四)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經專人整理成會議紀要後存檔。會議紀要內容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簽字生效。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終止:

(一)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被司法部門認定為有犯罪行為的;或者出現本議事規則第十九條約定的情形的;

(三)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六)經常外出或因身體等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

(七)嚴重違反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或者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八)嚴重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長期未能履行其分配的工作任務,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

屬於第(一)、(二)、(三)、(七)項情形的,委員資格自然終止,業主委員會將委員資格終止的情況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屬於第(五)、(六)項情形的,由業委會書面形式徵求其本人意見,其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承諾能履行業主代表職責,如未在限期內反饋書面意見,其委員資格終止。屬於第(四)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部分辭職的,業主委員會應將委員辭職情況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在下一次業主大會召開時補選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全體辭職的,可以應業主要求,啟動提前換屆改選程序,由馬橋鎮人民政府會同房管部門組建業委會換屆改選小組,由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委會。屬於第(八)條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討論確定。屬於第(九)條的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其他無法正常運行情形的,啟動提前換屆改選程序。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由居民委員會代為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全體書面辭職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由於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原業委會不履行職責的,由居民委員會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職責和資格終止的處理

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的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依法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因拒不履行決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業主小組議事程序

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區每幢為一單位組成業主小組,商業街以東西片和南北片各組成一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所在幢或所在片區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本小組的業主代表(召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願;

(三)決定本小組範圍內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四)決定本小組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召集人)主持,按照業主大會表決規則進行表決,業主小組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相牴觸。業主小組依法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相關業主應當及時履行;如所做出的決定與相關規則和規約及法規不符合,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告知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共設立有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等三枚印章,實行專人保管。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實行登記審批制度,須經業主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存檔保管。業主委員會的所有印章的使用,均不得超越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業主委員會的印章由除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外的其他兩名委員專門保管,每人各保管一把不同的鑰匙,互相監督。印章保管人員應進行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安全。

(二)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業主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使用和管理印章,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由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確定安排委託人員前往閔行區公安局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重新辦理備案和準刻手續後,前往公安機關認可的印章印刻單位印刻,不得私自印刻。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

(三)印章必須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方可使用,凡未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一律不得使用相應印章。印章使用人必須做好用印章登記手續,並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檔,以便備查,絕對禁止在空白紙上和未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的文稿上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四)印章使用需事先認真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並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簽字同意後印章管理人員方可使用加蓋印章。

(五)緊急情況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時,使用人需與業委會過半數委員聯繫,向其說明情況,得到半數以上委員的電子確認信息(如微信和短信確認等)同意後方可使用,但事後業主委員會章使用人必須在一週內完成《印章使用登記表》的補籤工作,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章的其他委員必須親自核實情況,確認屬實後方可進行補籤,如有不實有權拒籤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每次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印章使用都要有記錄,要記錄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

(七)印章使用必須符合《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有關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與合同、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管理人員、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補建與再次籌集及補充方案以及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公告、協議、合同、規章制度等。

(八)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記載的印章使用情況與印章實際使用相符。

(九)凡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及《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規定使用的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後果影響的,應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告

下列事項應當在15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二)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

(三)業委會成員資格終止情況;

(四)召集人信息;

(五)年度預算;

(六)重大項目的建立、招標、施工驗收、決算事宜;

(七)業主委員會工作分配情況。

信息公開制度: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發佈制度,每月在小區業委會專欄裡更新業委會工作動態;宣傳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引導業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按照規定3日內公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管理中的各項決定和重大事項。

(三)按照《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規定每半年公佈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業主查詢所保管的物業管理信息。

(四)其他按規定須公佈的信息。

(五)凡屬應公佈的信息,除在公告欄內公示外,還應在小區主要進出口區域進行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檔案管理制度: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並由專門分工的委員管理。檔案管理人員要忠於職守,自覺遵守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

(二)各委員在工作當中形成的文件,在文件使用完畢後應及時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三)檔案資料包括一切文字資料、音像資料和實物;委員同意簽字的各類原始文件和蓋章文件。

(四)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

1、各類會議通知、記錄、紀要的書面資料,會議的音像與錄音材料;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3、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材料;

4、業主清冊及聯繫方式;

5、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6、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7、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提議;

8、維修資金使用文件;

9、小區相關建設文件;

10、印章使用登記表等其它有關材料。

(五)檔案的借閱。檔案借閱要進行登記,使用完畢後要及時歸還,由於借閱人原因造成文件丟失或損毀的由借閱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檔案文櫃必須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文櫃內的檔案應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類別、項目進行保管。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

(一)業委會接待業主,採取值班定時接待、定點接待、值班時間電話接待、微信等公眾平臺接待或特別約見等各種方式。必要時,可以就反映集中的問題專門召開業主座談會。業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採用上述合適的接待方式向業委會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業委會應合理安排接待人員,採取輪流值班接待制;針對具體反饋的問題由業委會具體的分管委員接待處理。

(二)業委會回覆或處理業主意見、建議或投訴,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為依據;超出以上法律、法規和規定範圍的,應由接待人員向業委會反饋,由業委會召開專題會議決議後給予答覆。

(三)業委會應及時針對業主意見、建議或投訴依照下列原則分別進行處理:

1、涉及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不到位的問題,或物業服務企業受聘人員問題的,由業委會轉交物業服務企業處理,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交書面說明或整改處理措施意見。業委會分管委員應針對所反饋整改事項進行跟蹤驗證、加強監督等,分管委員應及時將跟蹤驗證和加強監督管理的情況及時反饋給業主並在業委會例行會議上進行通報;

2、涉及其他業主違反業主公約的問題,依照業主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經業委會研究決定後,召開業主大會表決決定;

4、涉及業委會自身存在的問題,由業委會研究改進解決方案並予以公示;涉及業委會委員問題,由業委會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組織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決定;

5、不屬於業主大會、業委會職權範圍內管轄的,接待人員應給予解釋說明,知曉時可告知其他解決渠道和管轄部門;

6、業主委員會應當專門設置業主意見登記簿或登記表,由接待人員進行書面記錄和登記。除可以當即回覆的以外,應在確定相應處理方案時予以答覆,在方案實施過程及其結果應由分管的委員及時與業主進行溝通直至結案。一般情況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接待安排:

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具體工作安排制定《值班制度》,具體接待時間依據所制定的《值班制度》執行。業主委員會應將所制定的《值班制度》在物業管轄區域內進行公示。

接待電話:021-54323061

第二十九條資料和財物移交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改選小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業主清冊、會議紀要、物業管理資料(如管線圖等)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房管辦事處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辦事處應當及時提供。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物品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拒不履行正常移交義務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馬橋鎮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拒不履行正常移交義務,給業主帶來損害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條業務培訓學習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務管理需要,組織業主代表(召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和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供依法履職和服務的能力。

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具體需求將培訓學習的經費納入年度計劃和專項經費計劃,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30000元RMB/次;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45000元RMB/年;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8500元RMB/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業委會主任,津貼1200元RMB/月;

2.業委會副主任,津貼1000元RMB/月;

3.業委會委員,津貼900元RMB/月。

(四)業務培訓費,計15000元RMB/年。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中列支 ,其總費用不得超過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的15%。

經費收支賬目由業委會根據具體需求由業委會安排具體人員管理,也可以委託社會財務服務機構或聘請有能力的專業財務人員管理,經費收支賬目每3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部分 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

第三十二條換屆改選原則

全體業主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或者馬橋鎮人民政府、閔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夏朵園居民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有序開展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啟動換屆程序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應當書面報告馬橋鎮人民政府,並積極配合做好換屆改選工作。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換屆改選小組通過召開業主代表(召集人)座談會,直接聽取業主代表(召集人)的意見,或者採用業主推薦等方式產生,並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告。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不能及時換屆改選的處理

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換屆選舉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其職責。若原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繼續履職的,則可領取相應的津貼。

第五部分 附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修改和補充

本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議事規則的決定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益。

上海市閔行區夏朵園業主大會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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