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擅自處理法院查封財產獲刑1年

近日,被執行人劉某某因擅自變賣法院查封的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被元謀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以案释法」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获刑1年

2017年1月24日,元謀法院依法受理劉某某與元謀縣元馬永發建材經營部浦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1月25日,浦某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日,元謀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請人元謀茂源實業有限公司、劉某某存放於元謀縣小雷宰工業園區該公司廠房內一臺價值114000元的中威牌GF400膠框機,查封年限為2年。3月1日,經法院調解,劉某某與浦某某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製作了民事調解書。可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後,劉某某未向浦某某支付拖欠的水泥款114000元,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內容。4月6日,浦某某向元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元謀法院依法立案執行。4月10日,元謀法院向劉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法律文書,劉某某在回執上簽字後,卻拒不履行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內容。8月10日,元謀法院同鑑定人員一起到該公司廠房內對查封的物品進行評估時,發現被查封的膠框機已經不在廠房內。經向劉某某核實,膠框機已於2017年5、6月份被劉某某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他人,所得資金未交到法院履行執行義務。

「以案释法」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获刑1年

2017年11月17日,劉某某因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被元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11月24日,劉某某向元謀縣法院執行賬戶匯款118026元,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此外,因犯非法採礦罪, 劉某某於2016年4月20日被元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60000元。緩刑考驗期為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

「以案释法」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获刑1年

元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擅自將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變賣,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且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實行數罪併罰。劉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履行了執行義務,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释法」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获刑1年

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已進入決戰決勝的關鍵時刻,元謀縣檢察院檢察長馬季、法院院長景華共同出庭公訴、審理該案,是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合力解決執行難的成功案例,表明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罪的堅定態度和決心,共同推動形成對拒執行為的強大威懾力,進一步突出了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充分發揮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執行工作權威、推動解決執行難、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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