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郎被害案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武大郎被害案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话说潘金莲与西门庆勾搭成奸,不意奸情败露,遂毒杀亲夫武大郎,武松手刃嫂嫂、斗杀奸夫以祭长兄。此案一出,大宋国舆论沸腾,人人引颈而望。阳谷知县自知案情重大,不敢自决,为武松写一从宽公文,将案件移送上级东平府审理。

东平府尹陈文昭感念武松仁义,将罪名从轻处理,案涉众人各有发落:王婆生情造意,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罪当凌迟;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武松虽系报兄之仇,亦则自首,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

按说案情发落至此,这件惊天动地的刑事大案就算了结了,但笔者却发现这一干涉案人等之中有一人身份特殊,在案件中干系甚多,却没有得到应有发落,从今人视角来看未免尴尬,笔者所说之人就是“地方上团头何九叔”。根据《水浒传》记载,何九叔身为验尸人员,身负职责,却收受西门庆纹银十两,默许殓尸,且同意将武大郎尸身火化,如果武大郎没有一个仁义的兄弟,这桩惊天大案必然沉冤难雪,西门庆等人也必将逍遥法外,令人齿冷。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已然触犯刑律,却未得到惩处。笔者职业病发,抛砖在前,发文就其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武大郎被害案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何九叔是否构成受贿罪

从案情来看,何九叔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因此笔者首先分析其能否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身份犯,何九叔的职务为“团头”,宋代称地保为团头,苏辙《论雇河夫不便札子》中提到过:“七百里至一千里以上,每夫日纳钱三百文,团头倍之,甲头、火长之类增三分之一。”团头也就是地保或者保正,《水浒》中晁天王人称晁保正,也是团头之类的职务,是地方上才德受人敬重因而被官府选拔为朝廷办差之人。从原文可知,地方上有人去世时必经何九叔勘验才可入殓,因此,何九叔是公务人员无疑,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并不意味着何九叔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还是数额犯,必须查证十两银子是否达到受贿罪的追诉标准。目前推算古币值一般采用等价物交换的方式来计算,对中国人来说千年不变的民生商品就是大米。采用太平年间的大米物价记录为标准,可以进行一个粗略的推算,大致可以得出何九叔的受贿金额。

根据《宋史食货志》提到“熙、丰以前,米石不过六七百”和《宋史职官志》“每斗(米)折钱三十文”的记载,姑且以2000个铜钱折银一两计算,太平时期米价是1石600—300钱。1两基本上可以买到4—8石大米,现今一般米价每斤2元左右,以宋石66公斤计算,1两银子大概相当于人民币近924—1848元;(一说宋石为96斤,就相当于1两银子672—1344元)。

《红楼梦》中刘姥姥进大观园时曾说过一句“二十两银子够中等人家过上一年了”一语也可稍作佐证。刘姥姥生活在乡村,她所说的中等人家肯定不可能像贾母掰谎时所说的“就打我们这种中等人家说起”中的中等人家,应该指的是乡镇中能维持体面生活的中等人家。现今一个乡镇中等人家维持基本生活一年五万元左右应该可以,红楼梦成书于清初,与水浒传虽在不同朝代,物价应该不至于天差地别。虽然各种估算误差很大,但好在无论怎样估算,十两银子都还不会达到三万元的起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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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九叔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熟悉中国法制史的同仁都知道,中国地方自古采用的是行政司法一体化的体制,行政官员同时身兼司法裁判职责,既是行政官员又是司法官员,何九叔作为地方公职人员,身负死者勘验职责,属于专业司法技术人员。张明楷的《刑法学》徇私枉法罪主体一节中说明,“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行为主体。”因此,何九叔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在明知武大郎死亡原因存疑且西门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情况下,玩忽职守,放纵犯罪嫌疑人,默许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客观上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符合“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特征,理应承担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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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何九叔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不应忽略的是,何九叔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自首。武松在杀害潘金莲、西门庆之前身份是阳谷县督头,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武松找到何九叔询问案件相关情况时,并未对何九叔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此时何九叔就将案件始末向武松全盘托出,在案件审判时交代全部事实经过,并拿出证据帮助查明案件。因此,应依法对何九叔进行从轻处罚。

在“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水浒世界中,何九叔的行为实在不值得提倡,但平心而论,作为一个普通百姓,“一个精细的人”,何九叔夹在强力的武松和霸道的西门庆之中,于夹缝中谋生存,两边都不敢得罪,其情可悯。如果笔者是司法裁判人员,也很有可能对何九叔判处缓刑,这与书中所述结果也相差不大。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如此,又何必大费周章辨析其刑事责任?

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大家应该都能认同一个理念:结果固然重要,是非更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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