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出來了!兩年後,保本型理財產品將成歷史

资管新规出来了!两年后,保本型理财产品将成历史

千呼萬喚的資管新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終於在五一前夕正式發佈啦!

雖然是央行發佈,看似是一個行業規章,但它的規格卻是相當高:由中~央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11月17日,資管新規對外公開徵求意見。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一個很大的變化是過渡期延長到2020年底。在這延長了的一年半里,金融機構可以稍稍鬆口氣了。

當然,重要的是要看哪些資管行為仍在延期的期間存續:

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符合“106號文”的規定;

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

金融機構應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

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簡言之,任何不符合新規的產品,過渡期內不得新增,但可以用新產品滾動對接。過渡期結束後,則所有不符合新規的產品都不再有存量。也就是說,在過渡期內,用新產品逐漸替換成舊產品,在過渡期結束時消化完所有存量的不合規舊產品。

按照新規,受其衝擊最大的將是銀行理財和信託產品。直接或變相的保本理財產品將成為歷史。

资管新规出来了!两年后,保本型理财产品将成历史

【總體思路】

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

【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範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防止產品過於複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管業務的多層嵌套、槓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適用範圍】

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包括:

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

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則適用“106號文”。

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範清理。

【統一監管規則】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功能監管,貫徹“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

一是從資金來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

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產品嚴格,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

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監管要求相對寬鬆,更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

如此劃分,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衝擊最大,公募的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將大受限制,不能投資非標資產,無法投向股權性質的地方政府項目(PPP和產業基金),私募則需提供家庭金融資產500萬證明。不過結構性存款仍有機會。

對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作了另外規定,未提及私募基金、財產權信託和ABS。

對券商和部分私募基金採取的管理人墊子模式未明確。

二是從資金運用端,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

按照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槓桿約束越嚴的原則,設定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不同。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特徵:

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

非標資產: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具有期限、流動性和信用轉換功能,透明度較低,流動性較弱,規避了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領域,影子銀行特徵明顯。

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並且嚴格期限匹配。

【防流動性風險】

禁止資金池業務、強調資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糾正資管產品短期化傾向。

禁止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資管產品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的行為。

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資金總規模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規模,需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打破剛兌】

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淨值化管理,並明確核算原則。

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淨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

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強化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規範槓桿】

槓桿分為兩類:

一是負債槓桿

即產品募集後,金融機構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槓桿。

開放式公募、封閉式公募、分級私募和其他私募資管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分別為140%、200%、140%和200%,禁止金融機構以受託管理的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

二是分級槓桿

即金融機構對產品進行優先、劣後的份額分級,優先級投資者向劣後級投資者提供融資槓桿。

禁止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進行份額分級。在可以分級的封閉式私募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均不得超過2:1。

【消多層嵌套、限通道】

資管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平等准入。

規範嵌套層級,允許資管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產品,禁止開展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投資能力不足的金融機構仍可委託其他機構投資,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公募資管產品的受託機構必須為金融機構,受託機構不得再進行轉委託。

【規範智能投顧】

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規範。

一、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能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二、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質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強制人工介入。

【監管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準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牽頭建立資管產品統一報告制度和信息系統,對產品的發售、投資、兌付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全面、動態監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資管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中,研究制定配套細則,強化功能監管。

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其中,銀行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為22.2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餘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餘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2.5萬億元。

资管新规出来了!两年后,保本型理财产品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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