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小百科 ·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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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小百科:本條體現了信訪工作中的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強調信訪工作的整體性,要求化被動接受信訪為主動研究信訪,不僅要及時處理信訪問題,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訪問題的成因,超前預防,正本清源,標本兼治。治標,就是採取認真負責的態度,及時解決已經發生的信訪問題,化解已經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治本,就是嚴格依法行政,減少和防止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發生;同時,還要認真研究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意見和建議,研究信訪事項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問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改進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信訪工作機構職責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小百科:本條是對信訪工作機構職責的規定。信訪工作機構是行政機構。不同於行政機關或行政部門,行政機構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向社會行使行政管理權力。信訪機構的基本職責是信訪工作,其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的處理方式,在本條例第21條中作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後,應該根據事項的內容及其性質,區分情況,決定是否受理。本條例第21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況有:一是信訪事項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責範圍的;二是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對這兩種情況,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1.“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是指信訪工作機構受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委託辦理的信訪事項。在此情況下,信訪工作機構與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關係是一種委託關係,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辦理信訪事項,對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理意見是以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一些難以確定管轄、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交由信訪工作機構處理的少數信訪事項。

2.“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某一信訪事項是否受理存在爭議,無法確定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二是信訪事項的辦理需要多個部門配合、協調、共同做出處理意見的。

3.“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從法律上確認了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事項的督辦權。相關的具體規定可參見本條例第36條。

4.“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即提出政策性建議。這一點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4年3月22日發佈 國發﹝2004﹞10號)中得到明確體現:“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同時,本條例第37條對“提出政策性建議”的職責作出了規定。

5.“信訪工作業務指導”指的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本級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信訪工作有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責任。本條例第21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信訪工作責任制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小百科:本條例是關於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信訪問題的產生階段和處理階段均負有責任:一是對因決策失誤、行政事務引發信訪問題負責;二是在法定範圍內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作出信訪處理意見,答覆信訪人,並做好說服解釋工作。

信訪獎勵制度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小百科:本條第2款是對從事信訪工作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獎勵規定,意在調動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好信訪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既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轉載自《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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