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從「家法」看故意傷害

【案情簡介】

東關村民馬某的長子馮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於2003年刑滿釋放。馮某刑滿釋放後,惡習不改,經常欺鄰罵眾,打罵父母,虐待其13歲的兒子。尤其嚴重的是,在2004年4月的一天晚上,馮某欲對其17歲的養女進行強姦,被母親馬某得知後將該女救出。數日後,馬某趁馮某不在家將該女送出去打工。馮某得知後,惱羞成怒,經常持械責罵其父母,追問養女的去處,並揚言要殺死全家。2004年7月15日中午,馮某持钁頭到其父母家大罵,其母馬某叫另外兩個兒子用繩子將馮某捆綁起來,並讓兩個兒子走開,自己斥罵馮某的作惡多端,馮某不聽,仍大聲辱罵。馬某氣得用钁頭照馮祥的右臂肘關節和左腿膝關節處猛砍數下後離去。20時,馮某因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馬某令另外兩個兒子把馮某的屍體草草掩埋。7月17日上午,馬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調查與處理】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二款、第63條、第59條第二款和第69條第一款的規定,判處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家法”致人死亡案件。我國的司法權一律由國家行使,任何個人無權隨便處死一個人。自己的親屬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檢舉告發,對正在實施犯罪的可以扭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本案中馬某擅自將其作惡多端的兒子馮某傷害致死,雖然有特殊的原因,仍然屬於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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