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最高法院關於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上)

「以案釋法」最高法院關於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上)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系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原財產所有人——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八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33號)

2.網絡競價系統自動生成《競價結果通知單》違反交易規則的,交易不成立——青海紅鼎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3期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3.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與債務人之間的代物清償協議,則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金錢債務並未消滅,債權人仍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武侯分局與招商(蛇口)成都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都港招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海南民豐科技實業開發總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6期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4.勞動者對顯失公平的工傷賠償協議享有撤銷權——黃仲華訴劉三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5.基於相同的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以及主要訴訟請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認定屬於同一案件——王賀春、張福才等六人與盧繼先、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買賣合同糾紛

6.再審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按原裁判承擔債務時,可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裘雅芬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

7.在產品已經輸出的情況下誰能更有效地合理預防、消除風險,誰即應當及時、正確地採取產品召回措施——捷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海信進出口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8.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交貨不符的,買方能夠以合理價格轉售的,質量不符不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與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8期

9.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二審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執行一審判決——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一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2號)

10.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三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9號)

11.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四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15號)

12.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消費者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賠償損失——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五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17號)

13.消費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購買可十倍索賠——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六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23號)

14.在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務人簽訂的相關合同無效——嘉吉國際公司與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期

15.合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怠於履行給後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難的,後履行一方有權依據先履行抗辯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大慶凱明風電塔筒製造有限公司與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1期

16.在合同約定本身不屬於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實施的涉嫌犯罪的行為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閩路潤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鋼翼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但書前的規定,僅僅適用於單純的委託合同關係——廈門航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南鋼金易貿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廈門市東方龍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期

18.公司減資時對已知或應知的債權人應履行通知義務,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況下直接以登報公告形式代替通知義務——上海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馮軍、上海博恩世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1期

19.合同當事人及訴訟時效的認定,應分別考量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約定有履行期——儋州春江南華糖業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儋州市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4年第2輯(總第3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0.當事人合同中關於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作出解釋——上訴人長春市國土資源局與被上訴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2輯(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1.未按約交納土地出讓金時,應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預期利益、損失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確定違約責任——貴陽市國土資源局與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二審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4輯(總第6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22.應根據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與履行情況綜合認定合同之債的權利義務關係——上訴人北海大西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成都錦尚置業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總第5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3.合同無效後在當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權利,可以作為合同轉讓的標的——惠陽惠良工業實業有限公司與湖北益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貿)工程開發公司大亞灣公司、曾貫泉、第三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3輯(總第5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4.採礦權租賃合同未經批准,法院應認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約定的報批條款依然有效——陳允鬥與寬甸滿族自治縣虎山鎮老邊牆村民委員會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3期

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一)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資部分因容積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請求分配新增面積部分或以現金方式補足面積差——江西省南昌百貨總公司、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26.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又簽訂多份補充協議修改原合同約定的,只要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均應認定為有效——吉林省東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吉林佳壘房地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期

27.國有土地使用證註銷但土地登記未註銷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仍然是土地登記檔案中記載的權利人——四川省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達州廣播電視大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期

28.合作開發房地產關係中的合作各方當事人在項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權不影響其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所應享有的權益——海南海聯工貿有限公司與海南天河旅業投資有限公司、三亞天闊置業有限公司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29.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約定履行合法審批程序後將工業用地性質變更為居住用地後再行開發房地產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寧夏金力泰鋼結構有限公司銀川開發區與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總第6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二)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30.要準確判斷和認定是否構成一物數賣,必須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事實情況,剖析當事人的內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東莞利成公司、寶源公司與東莞晶隆公司、大嶺山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1輯(總第6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31.儲戶在銀行的儲蓄存款性質上為銀行的資金而非儲戶的資金,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致使儲戶的存款被盜取,銀行應當承擔資金被盜取的全部責任——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平湖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4年第3輯(總第4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承攬合同糾紛

32.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按照合同使用的詞句、合同條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李烈芬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期

33.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與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4.進入執行程序後,債權人通過執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徑實現其債權不構成過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行與新疆天源棉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天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行紀、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2年第4輯(總第3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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