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戰「執行難」|債權糾紛,常遇「老賴躲貓貓」

决战“执行难”|债权纠纷,常遇“老赖躲猫猫”

决战“执行难”|债权纠纷,常遇“老赖躲猫猫”

資料圖

原文首發於426期《法治週末》8版

法治週末記者 宋媛媛 吳昊 | 責編:代秀輝 王碩

執行不比蜀道易。

多年來,

“執行難”一直困擾著人民法院。

大量執行案件長期積壓,

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

給司法尊嚴帶來嚴重衝擊。

今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法工作報告時指出,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任務十分繁重,人民法院將堅決攻克這一妨礙公平正義、損害人民權益的頑瘴痼疾。

為了治理執行難的問題,

目前各級人民法院開展“清倉行動”“拉網行動”等活動,

雖取得一定效果;

但現實中遇到的難題不少,

衝突事件、隱匿賬目、“躲貓貓”等問題仍是案件執行中的巨大困擾。

行為類案件執行難度最大

“無論是訴訟類案件還是非訴類案件,最難執行的就是行為類案件,如騰退房屋、排除妨害等。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徵收等行政管理行為多發,此類案件增長較快。”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法官周科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指出。

最高法於今年5月通報的典型案例顯示,徵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也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近三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徵收拆遷類訴訟案件逐年增高,佔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

“行為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是,一些被執行人名下再無其他居住地,被執行人在執行時情緒激動而引發衝突。”周科指出,被執行人往往因為被執行房屋為其唯一住房,以生存權需要保障為由抗拒執行。

雖然“一套房”案件執行難,但目前法院在具體實踐中仍有對策,讓“一套房”“老賴”難逃法網。

在廈門市的一起案件中,因債權糾紛,債主王某向廈門市湖里區法院申請執行“老賴”陳某名下的財產,執行標的本金260萬元及相應利息。經查陳某名下有一套房產,但陳某稱該房產為其唯一住房,並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裁定異議成立,停止拍賣。

事後,王某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經查該“唯一”房產面積為145平方米,估值為450萬元。因超過居住標準,且市場價值扣除其債務後足以保障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基本居住生活,廈門市中院據此撤銷了一審裁定,決定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複議監督室主任範向陽曾對執行過程中“一套房”“老賴”現象作出解讀:“對於設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設定了抵押,就表明對這個房產可能被執行有充分的風險預料。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以後,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記者注意到,除了“一套房”執行難的情況外,在某些拆遷、騰挪的案件中,當事人對政府的拆遷催告和法院開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置若罔聞,有的甚至得到了拆遷補償卻仍然拒不執行。

周科分析指出,實務中,此類現象很突出,到法院執行階段,隨著矛盾的積聚,有些當事人情緒激烈,衝突一觸即發。但如果出現衝突事件,對執行人員來說就屬於重大責任事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讓執行人員頭疼的還有“排除妨害”類案件。周科說,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常會遇到一些被執行人以“因為防止他人對自己的妨害行為”而拒絕配合執行,或一些被執行人將與此案無關的人或事件牽扯進來,甚至導致執行人被牽扯到另一個案件中,從而延誤執行。

“執行難的原因從法律文書內容和事件本身中是難以發現和挖掘出的,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顧及的風險和遇到的阻礙著實複雜。”周科說道。

債權糾紛類常遇被執行人“躲貓貓”

除了行為類案件的執行比較複雜外,債權糾紛案件的執行是法院執行難的另一個難點。

法治週末記者不完全統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2018年公佈的被執行人未按期自動履行的近2800多個執行裁定中,有近400起涉及到債權問題。

“債權糾紛類案件的執行難主要原因在於,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隱匿賬目。”周科說,“一般等到法院查到被執行人賬戶的時候,該賬戶的餘額就已經被清零。往往是被執行人通過親朋的賬戶或其他手段轉移資產。”

在近期報道的多起執行難案例中,均能看到“老賴”轉移資產。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勝執行難”第七期全媒體直播報道的案件為例,被執行人劉某涉及兩起被執行案件,一起為返還房屋租金12.55萬元,另一起拖欠安裝空調款12.5萬元。經懷柔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兩起案件的債務本金和延遲履行利息合計約30萬元。

然而,劉某在履行小部分案款後,不履行判決、不申報財產,以轉移財產、隱匿行蹤等方式逃避履行。法院曾對其名下的賬戶、房產、車輛等進行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遂於2014年相繼依法終結執行程序。

2018年4月,在劉某的兩起執行案件終止數年後,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供了劉某的財產線索,“一個叫秋苓美苑的飯店的實際控制人有可能就是劉某”,法院執行人員通過實地調查、微信聊天等方式,最終證實了這一線索。

執行法官通過收集到的證據瞭解到,劉某是秋苓美苑實際控制人,而且秋苓美苑獲利頗豐,劉某完全具備償還能力。最終,劉某依法履行被執行義務。

周科告訴記者,實務中,在法院難以掌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時,一般需要申請執行人或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否則執行法院只能依法待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後再執行。

“此外,債權類案件執行時,一旦涉及第三方,也會給執行帶來阻礙。”周科舉例指出,法院在執行一筆到期債權時,被執行的資金是被扣押的一筆拆遷補償款,這裡就涉及到第三方。但第三方和被執行人之間有什麼合同關係,法院很難掌握,第三方執行人為了避免麻煩也不願意透露相關信息,形成信息壁壘。

強化執行威懾力

最高法數據顯示,全國法院每年新收執行案件中,70%以上有財產債務人不主動履行,還大量存在惡意逃避執行或者暴力對抗執行等現象。

法治週末記者瞭解到,為了提高法院的威懾力,除了以法律為依據深入調查取證外,各地法院還推出“法院公安齊聯手”“執行110”等強化執行威懾力的行動。例如,6月5日,福州市連江法院與連江縣公安局通過聯合行動,為一起借款糾紛案件申請執行人陸某追回可供執行資產。

2017年3月,在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老賴”張某欠下20多萬元拒絕償還。法院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該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並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書面申報財產狀況。期限滿後,張某沒有申報其財產狀況。上虞區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張某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決定並對其進行拘傳。

上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說,對於被執行人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的行為,法院進一步加強了執行力度,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措施,從而加大威懾力。

“事實上,明明是對同一個案件的執行,如果按照一般的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總會以各種理由拒絕執行,但一旦執行活動得到各單位的協同配合,即使執行人員出示的材料完全一樣,在形成了威懾力的情況下,被執行人有時迫於壓力才向執行人員妥協。”周科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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