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經濟往來」切記謹慎 構成詐騙害人害己

【案情簡介】

2007年左右,受害人梁某經太原朋友武某介紹認識了被告人莫某蓮,不久莫以做生意虧本為由向梁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同年下半年,莫某蓮給梁某打電話稱莫的朋友在深圳搞走私汽車生意,能弄到便宜的高檔車,梁某便讓莫某蓮幫忙買一輛,莫某蓮說必須先要定金,隨後梁某便給莫某蓮卡上打款7萬元。

2007年底,莫某蓮又向梁某借款5000元,後來二人見面後,莫某蓮就給梁某寫了一張共計欠款13.5萬元的借條,梁某要求莫某蓮將其車作為抵押,後莫某蓮將車上的權屬人為姜某的一房地產權證書交與梁某作為抵押。此後,莫某蓮又以小孩上學為由陸續向梁某借款,前後共計18.5萬元。期間,莫某蓮於2009年4月18日以現金櫃臺存款方式,歸還梁某4萬元。後梁於2010年11月向代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時,車一沒有買成,欠款亦未歸還,莫某蓮也失去了聯繫。212年4月10日,代縣公安局民警向東莞東城區房地產管理所核實抵押的房地產權證書,得知該證書在東莞市房管網絡管理系統沒有任何登記記錄。2013年,莫某蓮歸案後歸還梁某18.5萬元,並得到梁某的諒解。

【調查與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某蓮在沒有能力買到走私汽車的情況下,聲稱可購得,並收取他人定金7萬元,後歸還4萬元,並在被索要買車款時,向受害人用假房產證作為抵押,該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其中部分借款行為公訴機關指控為詐騙罪,證據不足,不能支持,應以借貸關係處理為妥,且已歸還。依法判決被告人莫某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判後,原審被告人莫某蓮不服,以原判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訴理由,根據被告人莫某蓮與受害人的經濟往來情況,綜合本案中被告人在騙取他人錢財後的犯罪事實及退賠受害人損失、並得到受害人諒解等情節,被告人莫某蓮的行為顯著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莫某蓮犯詐騙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寄語】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場看似並不複雜的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價其實是相當沉重的,這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壓力。一方面,被害人追索借款、得知被騙、公安報案的過程漫長又充滿焦慮。另一方面,被告人雖因行為顯著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但自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後,對其時間成本以及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影響顯然不是簡單能用經濟價值來衡量的。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總想著各種法子和理由,不惜捏造事實,向身邊的親戚、朋友、同學或其他熟人借錢、挪錢、花錢,拆東牆補西牆,還債時候能躲一天是一天;我們想善意提醒你,看看自己距離法律的紅線還有多遠。還有不少不法分子以安排工作、找關係、高利息、上學、購房等為由,騙取群眾錢財。我們奉勸那些想著各種歪主意的人們,想要有收穫必須有實實在在的付出,如果你的行為一旦逾越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生活很美好,要將聰明才智用在正道上!

【溫馨提示】

我們提醒大家,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應注意五個方面:

一是查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誠信和還款能力,降低交易風險;

二是借款人有配偶的要求其配偶在借條上簽名,以防個別債務人以離婚為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三是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擔保,並在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確保債務人無法還款時用抵押物實現債權;

四是將款借出後,常與借款人聯繫,及時溝通,以防債務人躲債;

五是知道債務人下落不明,應及時起訴,同時申請法院對債務財產進行保全,以便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風險。

以案释法|“经济往来”切记谨慎 构成诈骗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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