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被執行人-王曉明

被執行人紀永中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 賠償款558萬元及利息等義務,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南京市鼓樓區校門口1號39幢201室。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

聯繫舉報電話:18951990935

曝光!失信被執行人-王曉明

執行案號: (2013)玄執字第1681號

立案時間: 2013年12月11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王曉明

年齡:65歲

性別: 男

身份證號碼:320106195311142833

執行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3)玄孝民初字第64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王曉明應當償還原告借款5007087.11元,利息按月利率6.0133‰計算,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王曉明應當賠償原告律師服務費765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張某和被告某物業公司對被告王曉明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王曉明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項判決,原告有權在第一項判決範圍內對被告王曉明和被告張某用於抵押的位於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湖濱路15號A9幢29室房屋和位於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上元大街29號親水灣花園1幢102室房屋依法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771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2710元,由被告王曉明負擔。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南京市鼓樓區校門口1號39幢201室。

案件詳情:第一被告以其位於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湖濱路15號A9幢29室房屋和江寧區秣陵街道上元大街29號親水灣花園1幢102室房屋作抵押向原告申請貸款,雙方於2009年11月1日簽訂個人房屋循環貸款額度合同,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貸款500萬元,合同履行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上述各項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約定發放貸款,而第一被告卻違反約定,借款到期後沒有償還貸款;因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配偶,且第二被告簽訂了共同還款承諾函,理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第三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借款保證人,應對第一被告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為此訴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償還借款500萬元;支付自2012年11月3日後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息及罰息;按合同約定賠償律師代理費130000元;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對第一被告的全部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求在第一被告應付款項範圍內,原告對被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聯繫舉報電話: 18951990935

聯繫人: 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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