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一名「特殊」被執行人

司法拘留一名“特殊”被執行人

佛岡縣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實時連線執行現場,全程監控執法過程。魏亞男 攝

南方日報訊 (記者/魏亞男 通訊員/張進)近日,佛岡縣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實時連線執行現場,依法對湯塘鎮一宗侵害財產案件的被執行人周某執行強制帶離,並實施司法拘留15日。

據瞭解,被執行人周某與鄧某毗鄰而居,周某於2012年開始在鄧某房屋旁邊拆舊建新,2013年5月建成8層樓房,與此同時鄧某房屋出現多處裂縫,損害嚴重。2014年1月24日,鄧某委託鑑定公司對房屋損壞情況進行鑑定,2014年2月8日,鑑定公司評定房屋為一般損壞房,房屋損壞原因與周某新建房屋有關,周某承擔的是主要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引起糾紛。訴訟中,根據鄧某的申請,法院委託廣州特固建築有限公司對鄧某房屋損壞維修的費用進行鑑定,該公司鑑定報告因周某原因致使房屋的損壞需161140.46元,法院一審判決雙方按照責任比例進行分擔,由周某承擔賠償款、鑑定費共計125398.32元。

判決生效後,鄧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向周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通知書等材料,周某簽收後置之不理。他認為自己也是另外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人,法院不能將另外一件案件款項執行到位,故其作為被執行人也不會履行義務。在執行人員多次到其經營的店鋪找其談話時,周某及其家人情緒激動,不配合工作,並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漫罵,執行人員離開不予糾纏時,其更是追出商店,指著執行人員鼻子進行追罵。

9月18日上午9時許,法院執行人員再次到周某店鋪,要求其到法院協助執行。但周某及其家屬依然情緒激動,拒絕配合,法院依法決定將其強制帶離,對其採取司法拘留。周某在路上始終情緒激動,一路上不依不饒對車上執行幹警及法院進行侮辱、謾罵。在雙手有手銬的情況下,仍然頻頻舉起雙手指著車上幹警臉面和執法記錄儀進行辱罵。

另一邊法院執行工作領導坐鎮執行指揮中心,全程監控指揮現場執行行動,見此情形立即要求執行幹警對當事人侮辱法院和執行幹警的行為持續進行錄音錄像,做好證據固定,為進一步依法處理準備好材料。最後,法院決定對周某實施拘留15日。對其侮辱、謾罵行為將會進一步依法處理。

執行過程中佛岡縣人民法院幹警依法對被執行人進行了法律解釋和教育說服工作,要求其理解配合執行。期間,相關家屬一度做出過激肢體動作,法院幹警始終保持沉著剋制,利用好執法單兵設備對執行過程進行實時全程監控,確保了本次執行工作的順利完成。

法官說法

不能將自身損失

轉嫁無辜第三人

周某經營飼料店,從2012年2月起,曾某平多次向周某賒購飼料。2012年6月30日,經雙方自行結算,被告欠下原告飼料款820387元,由曾告立下《欠條》,後曾某平支付150000元,尚欠周某692822元,周某於2015年9月訴至佛岡縣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曾某平支付周某貨款692822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發現,曾某平原為佛岡某酒家的經營者,由於經營不善已經倒閉,拖欠工人工資及各供貨商貨款。工人工資經法院大力周旋,已經由接管酒家的投資者支付,但其餘貨款無法執行,而曾某平更是不知所蹤,至此該案無法執行。

法官提醒,自己作為未執行到位案件的申請人,並不能成為拒絕履行對他人法律義務的理由,不能將自己的損失轉嫁到無辜的第三人身上。也就是說,不能借“受害者”的身份拒絕履行對他人的賠償,轉而傷害他人,把自己由受害者轉變侵害者。誠信社會,需要人人都自覺努力履行法律義務,見賢思齊,向守信重諾者看齊;而萬萬不能反過來向失信者看齊,別人失信,自己也失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