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生態修復補償丨瑞檢在行動

司法+生态修复补偿丨瑞检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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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檢務公開新平臺,打造陽光檢務新機制

vol.50

2018年12月13日中午12時許,瑞安閣巷飛雲江口處,瑞安市檢察院檢察官蔡樂、金一帆正與瑞安市海洋與漁業局執法人員以及技術檢測人員一起,陸續進行著魚苗的稱重、檢驗工作。現場還有自願出資6萬元購買2.3萬尾魚苗的5位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及執法人員的監督下,他們會將全部魚苗放流到飛雲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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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生态修复补偿丨瑞检在行动司法+生态修复补偿丨瑞检在行动

工作人員冒雨

投放魚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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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該5名犯罪嫌疑人先後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漁具在瑞安市附近禁漁區海域捕撈水產品,被瑞安市海洋與漁業局執法人員當場抓獲,在現場查獲的五人拖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在21-26mm不等,而根據國家規定,在東海使用拖網類捕撈除蝦類以外的種類的網目最小尺寸不得小於5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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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於網絡,與正文內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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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5名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比較深刻。瑞安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讓犯罪嫌疑人購買魚苗予以增殖放流,是對其破壞的海洋漁業生態進行修復補償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於是就有了前面增殖放流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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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瑞安市檢察院聯合瑞安市海洋與漁業局出臺了《關於建立海洋生態修復補償工作協作配合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旨在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海洋漁業執法機關的職能作用,有力踐行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精神。

該《意見》規定了實行靶向補償的破壞海洋生態違法犯罪案件的情形條件,海洋生態修復補償的實施方式;明確了對於全面完成修復補償工作的,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從輕情節予以考慮,對於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起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同時,還建立了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以保障該項工作長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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