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該不該算工傷?

今天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劉某是某廣告公司員工。2015年11月的一天,他擅自提前半小時下班,卻沒想到在回家途中被一輛車撞倒,當場死亡。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員工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該不該算工傷?

員工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呢?

有人會說,職工未向領導請假提前下班,擅自離崗的行為損害了單位利益,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上所說的正常“上下班”的情形,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不能構成工傷。

那麼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看一下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怎樣的?

員工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該不該算工傷?

圖自網絡

職工提前下班雖違反了勞動紀律,應受到勞動紀律的處罰。

但並不改變其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本質,本質仍是“下班途中”。

因此不能因為職工違紀這種輕微過錯,就剝奪了法律賦予他因工傷獲得賠償的權利,失去工傷保險資格這樣嚴重的後果不夠合理。

員工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該不該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而根據法律我們也很清楚的明白了這個案件應該怎麼判定了,因此本案中提前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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