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是否受理?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是否受理?

魏某訴周某撫養費一案,經法院判決,周某須於201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補交給魏某撫養費9千元。2015年1月9日,魏某持該判決書來到法院,稱周某一直未履行判決書內容,故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受理了魏某的申請。

2015年3月7日,周某對該執行提出異議,認為2012年3月31日至今已近3年時間,魏某的執行申請已經超過時效,故申請法院依法駁回魏某的申請。

法院經核查發現魏某在判決書生效後即離開本地到外地打工,近3年時間未與周某有過任何聯繫。由於魏某拿不出申請執行時效中止或中斷的證據,故法院最終裁定不予執行。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是否受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為2年,超過2年的執行申請存在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危險。法律設定申請執行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節約司法成本,穩定交易秩序,促進社會發展。如果作為申請人的一方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法律將會讓申請人自己承受因其怠於行使權利的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3條第1款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於執行。也就是說,法院不對時效進行主動審查,即便申請執行時效已過,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則法院依然會採取執行措施。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建議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定要及時行使申請執行的權利,避免勝訴的法律文書變成“一紙空文”。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是否受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