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從王建強生命權案看聚餐喝酒致死是否擔責

【案情簡介】

【調查與處理】

山西省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7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建強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3月22日,王建強的父親王四書、妻子趙曉霞、兒子王宇航以王建強生命權受到侵害為由向山西省繁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8月11日,繁峙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智全國一次性補償趙曉霞、王四書、王宇航各項費用共計28008.45元,並負擔600元案件受理費。

【法律分析】

1.王建強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後果卻不加控制,導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其他人並沒有強迫王建強過量飲酒,其他共同飲酒人沒有違法行為,按照我國民法所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其他共同飲酒人是不是不應當承擔責任,而由王建強承擔全部責任?

分析:的確,王建強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以至產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一後果。但王建強應當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後果卻不加控制,導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同時,本案中並沒有其他人強迫王建強過量飲酒。按照民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應當由行為人自己負責。故對王建強之死,其他任何人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該觀點雖然注意到了死者的個人責任,但是忽視了造成死者飲酒過量行為的原因。一般情況下,正常人是不會飲酒過量的,他們會注意到自己的酒量和身體狀況而有意識地進行節制。而在死者飲酒的同時,在場的9名共同飲酒人均有對死者勸酒的行為(儘管部分共同飲酒人稱沒有對死者進行勸酒,但由於無證據證明,應當推定9名共同飲酒人均對死者進行了勸酒)。在考慮責任劃分時,必須將這一推動行為考慮進去,才能對責任承擔作出正確認定。

2.在劃分飲酒引起死亡的事故責任時應當考慮什麼因素?

分析:王建強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飲灑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以至產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一後果,對於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是一個基本的常識,王建強應當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後果卻不加控制,導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故王建強對於自己的死亡應當負主要責任。但同時,其他被告在酒席上對王建強進行的勸酒行為,在事實上促進了其死亡這一事實。

分析: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一、行為的違法性;二、有損害事實;三、有因果關係;四、主觀過錯 。

【典型意義】

“勸君更進一杯酒”,是中國人在宴請賓客時最為奉行的一句古話。飯桌上,不少人總習慣勸酒,不喝不行,喝少了不行,把頻頻勸酒當成熱情待客的方式,非鬧得有人倒下才肯罷休。如今的勸酒,只強調“不喝就是沒誠意”,而不顧對方是否善飲酒。“不能喝酒,為什麼非要喝?怎麼不想想別人的感受?”王建強案一審判決作出後,引發周邊群眾廣泛爭議,通過本案,群眾明白了喝酒勸酒須三思,莫拿生命健康開玩笑的道理。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一是有針對性地運用好以案釋法方式開展普法宣傳。王建強案就其法律適用而言,爭議焦點在於其他共同飲酒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朋友之間在聚餐飲酒時,也負有對他人身體健康的適當注意義務,應及時善意勸告、制止超量飲酒或身體因某種原因不適宜飲酒的同桌他人。王建強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飲酒的危害應很清楚,對於自身死亡的後果,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本院結合被告智全國作為此次聚餐的組織者,王建強也是為了向被告智全國索要工資才參加了飲酒,在王建強酒後堅持駕車的情況下,被告智全國沒有提醒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發生,從公平原則考慮,應承擔共計28008.45元的補償責任。二是該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變和制止了“喝酒勸酒不節制”的陋習,很多人深有感觸,在和諧社會的今天,喝酒一定要適度,更不要硬勸他人多飲酒。要大力倡導健康、文明、高雅的酒文化,將勸酒逼酒陋習逐步拋離社會生活的舞臺,杜絕豪飲,最大限度地減少酒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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