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層高對於我們的居住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層高越高我們居住的體驗就會越好。如果層高過低的話我們就會感到壓抑,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
那麼,對於樓房來說,我們國家的規定層高是多少呢?
對於我們的房屋層高來說沒有上限,但是有下限,同時有一個最適宜層高。
《住宅設計規範》規定:
1、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米;
2、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米,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米,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米;
4、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20米;
5、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應低於1.90米,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住宅設計規範》是為了保證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設計規範》中的強制性標準的商品房不能通過竣工驗收,買受人當然也可以拒絕交房。就層高而言,在《住宅設計規範》中規定“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米”,該規定表明在層高問題上允許稍有選擇,即並非層高必須為2.80米,但是“室內淨高”卻必須符合《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
就目前來說,我們市面上關於房屋層高一般以2.8米最為常見,同時一般都在3.15米以內。既然2.8米最常見這也可以解釋我們生活中的高層為什麼最高一般都在34層以內了,因為高層的總高規定要在100米以內。
對於房屋的層高分為層高和淨高兩個概念,層高一般指的是本層地板到上層地板的距離,也就是淨高加一層樓板的距離。
那麼,對於房屋的淨高為什麼要規定不得低於2.1米呢?
對於房屋的層高來說,在《房產測量規範》中規定,層高低於2.2米的房屋是不計算建築面積的,或者是淨高低於2.1米的房屋不計算建築面積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也就不能稱之為房屋了。因為當房屋層高過低的時候我們正常的建築生活是會受到影響的。而且可以降低層高還可以使開發商多建幾層牟利的。所以,對於房屋的層高和淨高來說都是有規定的。
那麼對於開發商建設的房屋層高不夠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在經有關部門確認房屋層高不足的,購房者如何要求賠償呢?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規定處理;合同沒有規定的,購房者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根據實際情況或要求退房,或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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